3月11日,蒲江县甘溪镇藕塘村内,成都首个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揭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一处固定场所(即生态修复基地)实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放鸟归林、固坝填石、引流冲污等替代性恢复举措。
基地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金融监管局等8家单位共同建立。持续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将依托当地开发的“花涧藕塘”项目,将承担起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林业碳汇、低碳循环、土壤保护、巡回审判、教育宣传等七大功能,为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注入绿色司法能量。
揭牌当天,成都市县两级共建单位会分别签了生态司法修复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下一步,成都中院将立足审判职责,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修复性、协同性、预防性“一化三性”改革,推进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落地落实,并指导各区(市、县)法院按照“群落式、规范化、标准化、差异化”的规划,打造更多生态司法修复基地。
(图片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来源:四川在线
记者:任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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