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件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例。
柯桥区检察院检察官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庭宣读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最高检介绍,2016年,吕某某等人合伙成立陕西某商贸公司,通过购入来源不明、含有西药成分盐酸二甲双胍的“三无”保健品,自行包装后,组织人员假冒厂家推广中心向客户寄送体验品、冒充“指导老师”跟进回访并推销等方式,虚假宣称该产品为纯中药且具有化糖疗效,诱骗众多高血糖患者购买,销售金额共计98万元。此外,检察机关通过侦查发现,查明吕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获取众多高血糖病患个人信息。
2021年6月2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吕某某等人共同支付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80万元,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最高检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全面调查,依法补充调查查明违法销售数额和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背后病患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事实,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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