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网上卖旧书赚了4万,却被罚28万!”福建厦门,从事律师职业的杨某热爱读书,经常购买各类书籍,看完后他就想把这些书再卖给别人阅读。于是他在某二手网站上开设了一个网店,销售自己手头的旧书,卖出书籍总额4万元。却收到了当地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为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对其罚款28万余元。
杨某不服提出复议,结果可想而知。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书中提出了完全不同于当地综合执法大队的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零星小额交易,不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是销售违禁出版物的,要进行相应处罚。于是,法院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要求限期做出新决定。
杨某提出,他销售的书里绝大部分为合法出版物,少部分是他通过微信转让的书籍,乃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物。(案件来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线上二手书交易到底需不需要取得出版物交易许可?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也就是说,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线上二手书交易是否需要取得主体资格也要看是否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2.什么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呢?根据去年3.15刚刚通过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也就是说,零星小额的标准是“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本案中,杨某的二手书销售额4万余元,显然属于这个范畴,不需要办理登记。
3.销售二手书是否属于出版物发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行指的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销售二手书的行为也是向他人传递出版物的行为。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2条,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杨某销售二手书的行为是否属于零售,如果属于,那就是发行行为。零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杨某是吗?偶尔单本出售自用二手书,基本可以不认定为经营者。长期开店销售,很难不认定吧。另外,销售违禁书籍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最终法院仍旧要求执法机关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认为杨某开店卖书算不算经营者?他的行为是否属于发行出版物?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做更好?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法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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