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教授卖淫女使用带鸽子血的海绵球、“血片”冒充处女,为了交学费,愿意以身体作为回报,每次价格从1000元到10000元不等。
李强和王红夫妻二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又不想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无所事事,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为卖淫女联系嫖客从事卖淫,可以获取利润,又没有什么投入,二人就开始联系卖淫女,为她们从事卖淫提供服务。
可是一般的卖淫服务,嫖资都不高,二人就把目光投向了处女卖淫,这个一次最少也要上千块,可是到哪去找这么多的处女呢?
为发赚到更多的钱,二人教授卖淫女使用带鸽子血的海绵球、“血片”冒充处女,同时带卖淫女到拍照制作漂亮性感的招嫖照片,带卖淫女拍证件照制作假的学生证。卖淫女冒充处女的准备工作完了以后,李强、王红等人使用手机下载“探探”、“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以女性身份注册并与陌生男性聊天配对,后通过微信添加好友。
李强等人就使用卖淫女的虚假身份证明、照片冒充卖淫女进行聊天,以家境困难无钱交学费、生活费等寻求资助为由,通过愿意出卖处女身体作为回报的方式,价格为1000元至10000元不等实施卖淫。与嫖客商定后,李强等人将聊天手机交给卖淫女,到约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
卖淫收取的嫖资由李强、王红负责管理及招嫖、卖淫人员的分配。李强、王红先后管理卖淫女胡某某、刘某甲,采用上述手段实施卖淫活动,非法获利60余万元。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强、王红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李强、王红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一般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李强、王红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劳而获,为卖淫女胡某某、刘某甲在“探探”、“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上,联系嫖客,从中牵线搭桥,起到了联系介绍的作用。
李强、王红为了能联系到更多的嫖客,更是想出学生、处女这一噱头,让卖淫女使用带鸽子血的海绵球、“血片”冒充处女,制作假的身份证明等,谎称为了生活费、交学费,愿意以身体作为回报,获取大额的嫖资。二人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李强、王红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李强、王红虽然编造了谎言,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介绍费,并且卖淫女和嫖客也发生了关系,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李强、王红的非法获利60余万元,对二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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