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我看到海关总署近日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是不是就不能携运和邮寄出口了呢?
这个文件发布的时间较久(1985年发布,1989年修改),后续各相关部门针对文物出口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所以文件废止不会影响个人携运和邮寄出口,放心哈。
那我如果想携运或邮寄文物出口的话,流程是怎样的?
如果你想携运或者邮寄文物出口,首先必须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审核。他们会在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并在许可出境文物上标明文物出境标识。
“文物”如果属于仿制品,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可以为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然后你就可以向海关申报了。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那如果是出境展览呢?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家文物局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注意: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哈哈,这么简单!
别急,还有很多重要事项提醒你注意。
海关提醒
1、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1.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
2.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3.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4.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5.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6.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7.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珍贵文物(含一、二、三级)出口,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一般文物出口,以走私罪论处。
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南京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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