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零歧视系列简报于2021年发布,包括艾滋病刑事定罪、艾滋病与毒品使用者、艾滋病与跨性别者、艾滋病与污名化和歧视等7个主题。简报通过利用科学知识、数据、法律、政策等多种信息,说明歧视是防治艾滋病的最大障碍。终结艾滋病,必须消除歧视。
概况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收到的报告表明,2020年,尚有92个国家通过具体或一般性法律将不披露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艾滋病暴露和传播定为刑事犯罪(1)。这些法律只会适得其反,因为它们破坏而不是支持了预防艾滋病病毒新发感染的相关努力。这些法律还侵犯了人权,包括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在实践中,艾滋病刑事定罪的扩大化对包括女性在内的边缘化群体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法律在应用过程中往往未参考最新的艾滋病相关科学,包括一些未发生或不可能产生艾滋病病毒暴露、传播的情况(2-4)。
艾滋病刑事定罪的扩大化削弱了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出于对诉讼的恐惧,人们不再寻求检测和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风险极高的人)不再与他们的医疗提供者公开交流病情、披露他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或使用可及的治疗服务,以上行为均会影响艾滋病预防工作(5-7)。
一般刑法的适用应仅限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即一个人知晓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后仍故意传播、并确实传播了艾滋病病毒(2, 13)。
相关数据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收到的报告表明,在2020年,尚有92个国家对艾滋病定罪(1)。但一项来自民间社会组织的数据表明,艾滋病刑事定罪的国家可能高达130个(14)。
2015年10月-2018年12月,
在49个国家中(14),至少有913人因未披露、暴露或传播艾滋病病毒而被逮捕、起诉、上诉或被判无罪。2020年,艾滋病司法网络记录了25个国家90起艾滋病定罪案件。
随着各国对基于人权和循证方法的采纳,已有少数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抛弃、革新或废除允许将艾滋病刑事定罪的法律,且这一数量在逐步增长。
这种变化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实现,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白俄罗斯、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加拿大、刚果民主共和国、加纳、希腊、洪都拉斯、马拉维、慕古、瑞士、墨西哥部分地区、美国和津巴布韦; 或通过法庭程序实现,如在哥伦比亚和肯尼亚(14, 17-19)。在许多其他国家,将艾滋病刑事定罪的法律正在国家法庭上受到质疑。
相关科普
2018年,20位权威艾滋病学者联合制定了一项关于刑事定罪背景下艾滋病病毒传播科学的声明,并得到了来自46个国家的70多位权威科学家的认可(20)。该声明明确指出:
艾滋病病毒不通过空气或日常接触传播。目前,尚无通过唾液传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即使唾液中存在少量血液。
通过咬人和口交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或者可以忽略不计。研究口交导致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少数临床研究并未发现任何艾滋病病毒传播病例。
艾滋病病毒不可能通过嘴里存在少量血液或无血液的咬人者传播。即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嘴里有大量血液并接触到他人的开放性伤口,并且该感染者的病毒载量并非很低或检测不到,通过这种方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仍然为零或可以忽略不计。
正确使用安全套或是在感染者的艾滋病病毒载量无法检测到时,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阴性者使用暴露前预防(PrEP)措施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或可忽略不计。
在与未接受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人进行单次无安全套性行为时,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很低: 单次经阴道性行为中感染可能性仅为0.08%,单次肛交的感染可能性仅为1.4%。
病毒系统传播分析本身并不能确凿无疑的证明一个人传染了另外一个人,但可以证明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是不相关的,因此可以用于协助被告脱罪。
当代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已将大多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预期寿命提高到了与未感染者相似的程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已转变为一种可管理的慢性病。
研究有力地支持了2012年全球艾滋病和法律委员会的一项发现,即艾滋病的刑事定罪不仅未能鼓励与艾滋病相关的行为变得更加安全,甚至可能导致更高的艾滋病病毒传播风险(21, 22)。
国际权利义务、标准和建议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现,艾滋病刑事定罪阻碍了人们行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权利(10)。
这一发现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WHO)(4)、全球艾滋病与法律委员会(2,17)、联合国秘书长(113)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3)的支持。部分国家最高法院(17,19) 和议会 (23)认定此类法律违反宪法,侵犯了人的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针对妇女的歧视。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起诉会对经济或社会弱势群体产生极大的影响,并增加针对受影响人群的暴力风险,特别是妇女群体。
由于产前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政策和做法,女性往往是两性关系中首先被诊断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
部分法律也没有认识到,对于许多女性来说,很难在不受暴力威胁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争取更安全的性行为或公开她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3)。
2012年,民间社会团体共同通过了《关于艾滋病病毒刑事定罪的奥斯陆宣言》(Oslo Declaration on HIV Criminalisation) ,该宣言呼吁结束针对艾滋病病毒的刑事定罪。
该宣言建议采取合理措施,创造一个使人们能够寻求检测、支持和治疗、并安全地披露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的环境,从而作为对艾滋病预防的惩罚性措施的替代方法(24)。
一般艾滋病刑事定罪的适用应仅限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例如,一个人知道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以传播艾滋病病毒为目的而采取行动,并实际传播了艾滋病病毒),并且应当将已有的最佳科学与医学证据纳入考虑,包括艾滋病病毒传播方式、预防和治疗的依据。不披露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使也人处于潜在或实际暴露于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但并未发生实际的病毒传播,此类行为的危害性不足以成为起诉的理由,也不应定为犯罪(13)。
除了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之外,刑法不应适用于艾滋病病毒相关事件。艾滋病病毒的刑事定罪不应适用于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不知晓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包括使用安全套、采取有效的艾滋病病毒治疗、病毒载量极低)。刑法绝不应适用于垂直传播,包括母乳喂养(13)。
各国应采取行动创造有利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以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安全和自愿地披露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而不会受到污名和歧视,更不应将其定罪。各国应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能够获得可接受的、可负担的艾滋病预防、检测和治疗服务,并赋能个人能够经过协商进行安全的性行为(13)。
各国必须维护人权和刑法原则,并确保法院根据刑法的适用标准要求被告人证明有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意图(17)。法院应审查并撤销任何不符合科学和医学事实及一般刑法原则的定罪(2)。
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应接受艾滋病病毒相关的最新科学和医学方面的培训,包括学习影响艾滋病相关行事案件中风险、伤害、精神责任、证据和辩护的评估。
与所有相关利益依关方合作制定的警方和检方准则应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艾滋病病毒相关事项提出刑事指控。
编辑 | 壹知
文 |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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