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雄凑 记者陈佳报道:“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近日,在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发出的一份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上,增加了该内容。该判决书也是月湖区法院发出的全省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鹰潭某建材经营部因宁某向其购买水电配件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至月湖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宁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鹰潭某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42859元。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上加注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书写得特别明白,对一些不大懂法的群众很友善,不仅判得很清楚,还及时告知了执行通知事项,这样如果打赢官司后仍拿不到钱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提高了执行效率。”原告鹰潭某建材经营部代理人很满意地说道。
据了解,今年年初,月湖区法院出台了《月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通知前置程序的意见(试行)》,率先在全省法院尝试建立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即为该院发出的全省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这样的“执行前置”有效维护了判决的权威性,判决书中明确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法院无须另行通知当事人履行,使得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成为应有之义。这也及时督促了债务人履行债务,有助于提高自动履行率。“在送达判决时一并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告知当事人,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对于减少执行环节、节约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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