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办完了,前夫不提供户口本,导致妻子和孩子的户口无法迁出怎么办?
当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应先带着户口本到户籍登记机关将婚姻关系由“已婚”变更为“离异”。
至于是否需要一方将户口迁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户口是否迁出全凭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迁出,也可以保持现状。
如果女方执意迁出,那么即便男方不提供户口本,也无法阻挡户口的迁出:
一:
女方想把户口迁出,而男方以拒不提供户口本的方式人为设置障碍,这本身就是“侵权”,因为户口本是双方共有、共用的,并非“户主”一人所有,女方同样有使用权,无论是办理户口迁出还是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既然涉及到“侵权”,那么女方就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使用户口本,男方断然没有拒绝的权利。
或者可以向户籍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户籍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本人登记卡的户口本,凭此一样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
当然,具体到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向法院起诉索要户口本,因为户口迁移可以在户口本缺失的情况下正常办理:
根据1985年最高法、城建部等4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籍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关于户口分立、迁转”中,规定如下: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由此可见,对于不愿意交出户口本配合女方办理户口迁出的情况,户籍机关一般会先予说服、调解,倘若还是拒不配合,那么凭离婚判决书(裁决书或离婚协议)、身份证、离婚证便可以办理分户或迁转,户口本并非不可或缺。
三:
相较于户口迁出手续的办理,其实更复杂的是“户口迁往哪里”的问题,毕竟离婚后男方分得了房产,女方会面临无房而无法落户的窘境。
女方将户口落在何处有两个选择,一是转为集体户,二是通过投靠亲友转到原户籍地,而各地对于户口落在何地以及落户需要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以浙江省为例: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对于因离婚原因而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户口应当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如没有固定住所,按一下原则迁移:
1,有亲友的,比如父母,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亲友投靠的方式将户口迁往原址;
当然,现在户籍管理制度比较严格了,有时候即便父母同意接受,当地户籍机关或村委、社区也可能不同意接受,尤其是在牵扯到拆迁、宅基地分配等情况下。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投靠亲友就行不通了。
2,转为集体户;
没有固定住所且没有可投靠的亲友的,可以把户口暂时转为所在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的集体户。
转为集体户后,后期如若再婚,那么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男方房屋产权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将户口迁入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
无论选择以上两条中的哪一条,先带着离婚手续、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科办理“迁移证件”,然后带着“迁移证”到迁入地户籍机关办理迁入即可。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从拿到“迁移证”并到达迁入地起,城市在3日之内、农村在10日之内需要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四: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其实在离婚时就应当完善“离婚协议”,将“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户口迁出”写到离婚协议中,并明确不配合的后果,比如设置违约责任。只要把离婚协议完善好,那么一旦男方拒不配合户口迁出,女方可以凭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综上,现在完全不用担心男方拒不提供户口本的问题,只需带着离婚手续和身份证到户籍机关说明情况即可,在户口本缺失的情况下并不影响户口分户、迁入迁出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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