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张某因近一年内10次以上向5人出借大额资金被起诉至法院,对方以其为职业放贷人为由要求认定借贷合同无效,请问职业借贷人怎么认定?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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