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扫黄打非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破了一起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罗某等人利用境外聊天软件Telgram和Potato与涉黄APP “九一视频”“麻豆传媒” 的工作人员联络,确定剧本、片酬,并组织拍摄、剪辑、灯光、剧务、男女演员、化妆师等演职人员组成团队,拍摄淫秽视频50余部,卖给“九一视频”“麻豆传媒”牟利500余万元,总点击量共400余万次。
今年1月,奉贤警方组织警力赶赴广东、四川等省,打掉为涉黄APP制作淫秽视频的拍摄团队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等24人。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罪名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尽管很多人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不符合道德观念,最多触犯治安条例,不构成犯罪,但本罪的构成要件不以当事人主观认识为转移。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对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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