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world forest day
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吗?每年的3月21日是世界森林日哦!
受疫情影响,我们虽不能植此春绿,但可以读案学法!
案例一:无证砍伐
林木系犯罪
01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至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曹某明到连城县文亨镇某山场的自留山砍伐林木,后雇请罗某龙的四驱车运至连城县朋口镇出售,非法获利15990元。经连城县林业局认定,被砍伐林木计立木蓄积29.2721立方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水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2000元。
法院审理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林木,计立木蓄积29.27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水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连城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水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水退出的违法所得159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扫墓用火
酿灾害
02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儿子到连城县文亨镇龙岗村一山场扫墓。期间,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烛,未燃烧完的香火倒地引燃周围树叶及杂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向龙岗村缴纳烧毁森林补偿款15000元;取得了龙岗村委会和文保村委会的谅解。被告人周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119.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周某某的失火犯罪行为毁坏了森林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023045.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三:非法占用
林地受刑罚
03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钩机到连城县宣和镇一集体山场毁林拓宽道路及开垦梯田,用于种植地瓜及放养生猪。经鉴定,被告人曹某非法占用林地36.13亩,该范围内原有植被被毁坏,植被不能恢复或难以恢复,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6.13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让我们行动起来
让“木”成“林”,让“林”成“森”……
守护绿水青山
我们都是践行者!
来源:连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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