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装饰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甲方所提供施工图纸所示内容(含招标时甲方所提供的统一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施工方以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甲方对业主有关装饰工程的全部承诺方式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周期延后或工程量增加;
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八小时以上;
3.不可抗力因素;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解释顺序:
1.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协议;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
3.乙方的投标报价书;
4.施工图、工程报价单。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投标须知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负责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内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源接驳点。
1.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但无权解除本协议中乙方的义务,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1.3甲方委派 监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装饰工程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监理。
1.4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
2.已方权利与义务
2.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在合同签订一周内交甲方审定。
2.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常驻现场,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
2.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2.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遵守甲方及监理单位有关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行政处罚(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对结构质量造成影响的,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2.6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项目经理二级以上资质的人员担任。乙方指派的驻工地项目经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其后任必须继续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如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接受甲方指令的,甲方有权更换驻工地项目经理,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2日内完成更换工作,新到任的驻工地项目经理也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项目经理二级以上资质的人员担任,并得到甲方同意,其后任必须继续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
2.7编制设备、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确认。
2.8乙方必须按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中对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资料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供完成。
2.9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在其负责的设计或深化设计中如有缺陷或不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须承担一切技术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任何责任。
2.10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乙方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2.11该工程不允许乙方进行转包,如发生转包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损失。确因工程施工客观需要,乙方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甲方,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和确认后,才能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损失;
2.12乙方对现场是否勘察,甲方均视为已了解,因现有条件而引发的工程变动,甲方均视为包含在本次投标费用中,以后不做任何调整。
2.13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质量,现场安全、水平和垂直运输,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验收和协助甲方办理政府各项手续。消防验收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办。
2.14乙方应对甲方的专业分包的工程做好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弱电、空调等),并将甲方的专业分包单位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其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不再另行支付。
2.15乙方应对由乙方所提供的材料的品质负责,应向甲方工程提供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装饰材料。若乙方进场的材料与投标书中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2.16 乙方应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将清洁后的竣工工程交与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7 移交手续包括不但限于:验收手续、合格证书、证明书、设备运行手册、竣工图、各类钥匙等。
六、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取得相关证书。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及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验收48小时后,甲方代表及现场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及现场监理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及现场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5无论甲方代表及现场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组织进行消防等工程的专项验收,消防等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现场签证、结算报告书等)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消防等专项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按相关规定执行。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若验收不合格,乙方根据验收记录在五日予以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如果验收仍不合格,乙方除应继续整改外,甲方有权对乙方按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处理。
8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上述费用和损失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七、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本工程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详见附件综合单价清单),税后总价一次性包干¥: ,人民币(大写): 。
2、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并监理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允许进行调价,调价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及签证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承包金额。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单价,可以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变更承包金额,但需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单价,按XX市XX定额计取, ,材料价格有《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 价按合同工期内的平均 价,无《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 ,按双方确定的材料单价并不参入总价下浮。
(4)如由甲方原因引起变更的造价在总造价的正负1%范围内,不予调整,超出部分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计算。
3、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双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施工、乙方报价时工程量计算不足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取得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乙方递交的上述完整资料之日起九十天内完成结算审核,提交双方核对。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尾款在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15日内扣除质量保修金及水电费用后支付。
八、付款方式:
1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中标通知书3日内提交合同价10%履约保证金。
2装饰工程按形象进度完成50%后,工期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经甲方代表及现场监理检验签字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3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完成80%后,工期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经甲方代表及现场监理审定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价的40%。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
5结算确认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结算造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如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各类变更或签证的,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各类相关竣工资料后45天内支付至合同造价的95%,留 5 %作为质量保修金。
6 合同款的5%作为质保金,由甲方代扣,待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7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待本合同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甲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九、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质保文件齐全,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2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应符合国家的最新环保要求。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设备,甲方代表及现场监理有权禁止其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及现场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除特别声明由甲方购买外,其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甲方要求采购的主要材料,由甲方代表以及现场监理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由乙方采购
的设备,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联系保修,保修期满后,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和保修凭证等。
十、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3乙方的施工现场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各类规章制度,并做到施工现场日清,各类材料、设备应堆放整齐,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做到每天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持证)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离安全负责人。
十一、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2.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的具体保修的内容如下:
乙方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3.乙方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结算总额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不计银行利息。
5.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4 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量保修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6.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甲方收到乙方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书面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按期返还乙方,返还方式如下:
第2年:一次性返还 ;
7.质量保修责任
(1)、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派人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违约赔偿金、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直接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有权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3)、乙方对同一部位经两次维修仍未修复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该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该维修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余额,同时应将质量保修金补充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的留存比例。
8.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各期工程款前,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十二、奖励和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节点施工内容的,或逾期竣工,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10日以上的,对未超过10日的部分,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对超过10日的逾期天数,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0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 由于乙方原因,在竣工验收时未通过验收,乙方除应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进行整改外,对造成逾期的,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由于乙方原因,施工现场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有损甲方声誉行为事宜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等,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退场,如未按期退场的,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9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
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总价不超过计划 元人民币。
十三、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 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涉及诉讼的工程应照常进行,涉及乙方退场的应先退场后诉讼,涉及工程竣工的应先交房再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
十五、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质量保修期满付清款项后失效。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有关制度和文件执行;本合同词语定义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家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为准。
十六、附件
14.1乙方投标书
14.2施工图纸
14.3甲供材料(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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