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实习记者 王巍 北京报道
近几年,通过加入“网络互助”平台,为其他会员平摊医疗费用,在自己遭遇大病时也以此获得互助金的筹资方式逐渐兴起。作为一种相对小众的防范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方式,“网络互助”构成了对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多层级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
但是,网络互助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因条款制定与资金发放的问题,引发纠纷。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3月29日从北京四中院和北京朝阳法院了解到,因网络平台调高受助门槛或者加重会员责任,导致会员无法获得互助金,法院判决平台向会员支付互助金。法院指出,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相较用户来讲本就处于强势地位,其在不断更新规则时,也应避免相关修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平台用户的责任或限制用户的主要权利,对规则修改前加入平台的会员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平等保护。
网络互助平台抬高门槛拒赔 患肺癌会员起诉获支持
2016年加入某网络互助平台的“重疾计划”的闫女士,与该平台签订的《全民互助计划章程》(2016版)规定:“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无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障碍,无功能器官及肢体的缺失或移植,无本计划所列重大疾病及特定疾病……”的可以加入;“患重大疾病(65种)中二类恶性肿瘤的,互助金额最高为30万元”等。
加入平台后的4年时间里,闫女士共为他人发起的重疾互助申请分摊了475.12元。2019年,闫女士患左肺上叶腺癌,于是向互助平台申请重疾互助。被告平台审核认为,依据平台2018版修改后的《全民互助计划章程》,高血压、血管梗塞等影响血管功能的慢性疾病的患者不能加入重疾计划,患有上述疾病的闫女士没有取得受助资格。
闫女士认为,2016年其加入互助平台的重疾计划时并没有规定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不符合加入条件,2018版《章程》对此进行了修改,限制了其获得互助的权利。
互助平台认为,平台的《互助计划会员公约》明确规定了平台将根据实际运营需要修改公约、章程,修改进行公示后即视为生效,且平台已在微信公众号上完成了公示,闫女士有义务及时接收并了解相关规则变动的信息。
闫女士向法院起诉互助平台,北京第四中级法院今天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闫女士与平台之间是网络互助合同关系。闫女士加入计划时的《章程》(2016版)并没有2018版《章程》新增的慢性病条款,平台事后修改章程,会导致会员在加入时符合条件、也按照章程履行了分摊互助义务,但在修改后却又不符合加入条件的情形,不仅导致会员分摊金额受损,还会丧失其他互助机会。
同时,即使《公约》约定了规则修改的程序,但在影响会员整体利益、限制会员重大权益的规则修改方面,平台仅通过微信公众号公示的做法明显不妥。法院认为,应当按照会员加入时适用的《章程》进行评判,因此闫女士符合重疾计划的加入条件。
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决平台为闫女士发起互助计划,计算互助会员的分摊金额,从互助会员账户中划拨、归集互助金,并将归集的互助金给付闫女士,金额以30万元为限。
水滴筹平台加重患者责任,被法院认定缺乏依据
1982年出生的张女士于2017年加入北京水滴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水滴互助”。其称,2017年12月19日开始按照合同向账户充缴会费,水滴互助依照合同的约定,于每月扣除了分摊费用。2018年7月,张女士被诊断为肺淋巴管平滑肌瘤病,随即向水滴互助申请支付互助金,但水滴互助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她将水滴互助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5万元的互助金。
水滴互助认为,张女士加入互助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不符合获得互助的条件。张女士2017年12月19日加入互助计划,但其曾在2017年8月11日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检查诊断意见显示“左锁骨上淋巴结肿大,建议复查”,故张女士加入互助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关于加入计划前两年内没有淋巴结肿大的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于3月29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水滴公司向张女士支付互助金5万元,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女士淋巴肿大的症状在复查阶段已经消失,且淋巴肿大与张女士申请救助的疾病并无关联,水滴筹公司的限制加重了张女士的责任,限制了其主要权利,因此拒绝赔付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宣判后,被告水滴筹公司不服,提取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专家:互助平台制定规则需避免“一刀切”
北京四中院主审闫女士案件的法官表示,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越发依赖网络平台,用户与平台之间的联系也愈发紧密。因此,平台运行是否合规合法,规则制定是否合理有据,将关系到平台用户的切身利益。同时,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相较用户来讲本就处于强势地位,其在不断更新规则时,也应避免相关修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平台用户的责任或限制用户的主要权利,对规则修改前加入平台的会员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平等保护。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网络互助平台经营者享有平台规则变更权利,但变更时首先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还应当考虑到新增或变动的规则可能会对规则更新前加入的会员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和影响,会员在完全符合当时平台规则的前提下加入互助计划,理应享有可期待利益的相关权利。平台单方面变更规则的行为应当考虑到会员的权益保障和预期利益,否则可能有违《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对于网络互助平台规则更新后的适用对象问题,平台应当从多方面角度考虑,积极妥善处理规则更新后过渡期内的相关问题,避免因采取“一刀切”式的解决方法造成会员权益受损的法律后果。
(作者:王巍 编辑: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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