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宁强
“吃了一截,发现另一截都是霉菌,真是太恶心了!”
今日(29日)上午,市民陈先生向海都君投诉称,他在啃鸡爪的时候发现一大截都发霉了,陈先生觉得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他希望厂家及商家在以后的生产和销售中要严把质量关。
陈先生告诉海都君,3月23日,他在宁德市区万象城千喜连锁店购买了43元的袋装蜜卤鸡爪放置于家中食用。
“压缩包装都未解开,里面就已经发霉了”陈先生说,吃到这样的鸡爪,他一阵反胃,午饭都失了胃口。陈先生觉得商家销售这样的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海都君看到,该袋装蜜卤鸡爪生产于2022年2月25日,保质期270天,由福安市千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其后,海都君陪同陈先生来到了位于宁德市区万象城的千喜连锁销售店反映此情况。
面对此况,千喜连锁销售店工作人员表示愿意退还陈先生于23日消费的43元。陈先生称,其不需要退钱,也无需赔偿,其希望该产品厂家及销售商家能够重视食品卫生质量问题。目前,陈先生已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此事。
就此情况海都君咨询了福建泰和律所的陈垚律师。其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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