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近日,我本人接触到一个关于华夏幸福商票追索权纠纷的案子,研究后发现很有意思,很想供大家参考讨论。
自“恒大集团”、“华夏幸福”、“宝能”等房地产公司暴雷以来,相关商业承兑汇票大多数被拒绝付款。施工方、材料供应商,其他参与商票背书流转的单位,均可能因“连带责任”被牵扯其中。甚至因被集中追索、被拒绝支付导致企业破产。
商票拒付产生的威力到底多大呢?举个例子,如果商票持有人是总承包,从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商票后未背书流转,到期被拒绝付款,此时对总承包来说,商票就是废纸一张,前期投入工程款无法收回,导致资金紧张;如果总承包将商票背书给下游供货商,供货商到期无法取得商票金额,则可以向付款人房地产开发商、总承包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暴雷的房地产公司因为已经没有资金支付,总承包就会先期承担该商票付款责任,即商票也有可能集中到总承包处集中承兑,亦会导致其资金断裂。所以说,只要某个单位牵扯其中,属于中间背书人的话,很可能因为被集中追究连带责任,从而导致严重经营困境。
因此,在恒大商票被集中拒付后,诚如南通城建铁军,如南通三建,南通六建、南通一建,苏中建设等施工单位面临破产的境地,可见,商票的破坏力如此之大。
近期,本人按照每期介绍一个知识点的方式陆续推出有关商业票据的文章,以供大家讨论。今天是第一期。
商票|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非“银行承兑汇票”的电子化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非“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要甄别付款人是银行还是财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由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签发的,由银行作为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单位作为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和由银行作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相提并论的,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接受程度一直以来就不高,收款方更喜欢银行承兑汇票。
为了发挥商业汇票在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价值,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商业汇票的使用。特别是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商业汇票进行电子化,积极推动了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如果仅仅看名字的话,很容易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误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其实两者差别巨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其付款人有可能是出票人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公司,而银行承兑汇票则均是银行,由银行作为付款人保证支付票据金额的商业汇票。
作为承包单位、材料商一定要认识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名字的特殊性,它不是由银行承兑付款的商业汇票,接受汇票时一定要看清楚承兑人、付款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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