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孙女士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传统观点,刘先生一心想要一个儿子,但孙女士一直不同意。之后刘先生沉迷于喝酒,后来直接演变成出轨,并且对孙女士爱答不理,失望至极的孙女士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买回一瓶农药并喝了下去,并告知刘先生自己要喝农药了,看刘先生并未理会,一气之下当着刘先生的面喝了下去,刘先生认为农药是假的,随之去了情人那里,由于未及时救助,孙女士死亡。
案件分析:
本案中,对刘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救助的法定义务,刘先生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将其放任不予阻止,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属不作为刑事的犯罪,违反了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条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知识连廊:
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可救可不救,不构成犯罪);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法定义务)。其中对于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见死不救”前可能会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事实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而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
总的来说,见死不救不是想当然有罪或者无罪,情况不同,结果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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