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只要是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其子女,而不考虑该精子是来自丈夫还是来自第三人(包括因医院的失误而使用了第三人的精子)。
但是,如果妻子是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人工辅助生殖,则要区分情形而定:
第一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使用丈夫的精子和自己的卵子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所生子女仍应视为丈夫的子女;
第二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使用第三人的精子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所生子女应当被推定为丈夫的子女,但丈夫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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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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