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郑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外资企业工作。他工作满4年时,因在家摔伤住院治疗,经医生建议和企业批准,休病假3个月,其间企业发放病假工资。期满返岗上班1个月后,郑某又因生病需住院治疗请病假1个月,企业准允。期满后企业催其尽快上班,郑某在家又休养1个月后才上班,并要求企业支付这个月的病假工资,企业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郑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郑某认为,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自己现在享有3个月医疗期,即每次请病假都可休3个月。上次自己因伤住院依法享受3个月医疗期,上班1个月后又因病住院,应该重新计算医疗期,因此此次自己也有权享受3个月医疗期。
企业则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郑某因伤享受3个月医疗期后,已没有了医疗期。但是考虑到其患病情况,企业从人道主义出发,另外给其1个月的病假,已经高出了法律规定的保障底线。因此郑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经批准在家休息1个月的所谓病假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仲裁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郑某的仲裁请求。仲裁文书送达后双方均未起诉。
【观点分析】
医疗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具体为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职工在享受医疗期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享受完医疗期后,工龄发生变化跨档,增加了医疗期,可以继续享受增加部分的医疗期。
第二,在同一工龄档内职工可享有多个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在实践中,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根据上述规定,支持职工在第一次医疗期未超过法定标准且相隔合理的时间后(即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周期内病假时长不超过法律标准的),又因相同或不同原因确需治疗的,医疗期可以重新计算;如在规定的累计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依法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为例,如果其从2021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上述案例中,郑某享受了3个月法定医疗期,短短1个月后又请假,不符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他无权再要求重新计算和享受医疗期。
第三,职工出现了应享受医疗期的情形,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如果被企业无理拒绝,职工也不要惊慌,应根据医生的诊断建议治疗休息,因此发生争议的,相关机构对职工住院治疗及医生建议休息的必要时间段,在未满医疗期时限的前提下,均会认定为医疗期。职工应妥善保存请假和住院治疗相关证据,便于维权。
第四,法律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是,这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疾病的劳动者都当然享有最长的医疗期,而是要根据治疗的实际情况,经企业和人社部门批准后才能享受。
第五,职工在累计期内医疗期满后确实需要治疗,可以根据地方规定,采取与企业协商后中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继续休养。比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保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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