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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仁府办规〔2022〕2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仁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寿县行政管辖范围内(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县发改、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医疗、教育等非营利性用地,也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第六条 对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等项目用地,须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公办教体设施、医疗机构及保障性住房等公益事业用地,可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提供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补偿、安置等费用参照仁寿县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县中心城区(含仁寿经济开发区A区)划拨价格不低于60万元/亩,重点乡镇(文宫镇、大化镇、富加镇、汪洋镇)划拨价格不低于50万元/亩,其他乡镇划拨价格不低于40万元/亩。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程序为:
(一)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划拨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为用地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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