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于10月上旬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
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法院和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与此同时,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
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作了连续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打假能否有错”、“制假者能否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引起了热烈争论。
尽管以今日观点看,夹江法院受理甚至判决负责打假的行政机关败诉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但该案在人大代表和媒体为主的民意支撑下,不但结果不是这样,而且撤掉了夹江法院院长之职。人大代表质问夹江法院院长的镜头(法院以不公正执法的反面形象)多次在央视节目中出现。
当年,包括一些中央媒体在内的新闻单位纷纷以“恶人先告状”“打假者反成被告”为题进行报道,令当地法院承受巨大压力,更令当时尚属新生事物的行政诉讼制度备受质疑。
据《忆罗豪才老师:平常之处见高巍》一文作者查庆九先生回忆:
那年我在法制日报评论部工作。4月的一天,我接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罗老师电话,一向说话慢条斯理的老师话语罕见地有点急促:“小查,XXXX关于四川夹江打假案的报道你看到了吗?”
我说看到了,罗老师在电话里简单讨论了一下案情,他指出,行政机关打假是应该的,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是应该的,但如果认为相对人就不能起诉、法院也不应受理案件,把矛头指向相对人起诉和法院受理本身,舆论就跑偏了,对正在成长中的行政诉讼制度必然会产生消极影响。罗老师最后语重心长地说,“行政诉讼制度还很脆弱,你们一定要发声啊”。
在罗老师的直接推动下,时任法制日报主要负责同志指令我们评论部第一时间撰写发表评论员文章,并约请姜明安等一批行政法专家召开座谈会,阐述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解释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权与实体权利之间的关系,说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角色地位,赢得部分媒体的跟进支持,硬是在短时间内使原本一边倒的舆论朝着法治、理性的准星调整回归。
一个基层法院的行政立案都会惊动最高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可见我们的行政审判之难。因此,罗老师是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开拓者”、“奠基人”,这个称号,罗老师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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