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九章
于伏海
本章的标题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我们也知道不同主体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不尽相同,比如国家所有权一般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集体所有权也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私人所有权是通过依法登记或者交付取得,那么,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先看法条: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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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章共十二条,为了方便大家掌握,我将本章内容总结为以下问题:
一,本章所说的“所有权取得”都包括哪些所有权?
答:本章所说的“所有权”包括以下内容:
1,善意受让人通过受让无处分权人转让的物取得该转让物的所有权;
2,遗失物被转让,其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该受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
3,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国家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
4,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被转让,其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该受让人取得该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所有权;
5,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国家取得该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所有权;
6,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让人通过受让主物获得从物的所有权;
7,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所有权人取得其所有物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如果该物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取得该物天然孳息的所有权;
8,当事人按照约定取得物的法定孳息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物的法定孳息的所有权;
9,当事人按照约定取得因加工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取得因加工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
10,当事人按照约定取得因附合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取得因附合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
11,当事人按照约定取得因混合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取得因混合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
二,受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物之所有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无处分权人转让动产或者不动产(下称物),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物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无处分权人转让他人的物,该物的所有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回该物?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物,该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在以下任一情形下追回该物:
1,受让人受让物时是非善意;
2,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
四,无处分权人转让他人的物,该物的所有权人如果无法追回该物,如何寻求救济?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无处分权人转让他人的物,该物的所有权人如果无法追回该物,那他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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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得他人遗失物的所有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他人的遗失物,如果该物原来的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注意,这里说的“两年内”不适用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六.遗失物的权利人如果无法追回被他人转让的遗失物,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遗失物的权利人如果无法追回被他人转让的遗失物,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七,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该物原来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受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该物原来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1,该物原来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时间如果不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
2,该物原来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时间如果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受让人返还原物时有权要求其支付因受让所付的费用,比如为了参加拍卖所付的费用等。
(二)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该物原来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受让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该物原来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时间如果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受让人应当返还。
八,遗失物的权利人能否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其为了追回遗失物而向受让人支付的费用?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其为了追回遗失物而向受让人支付的费用,无处分权人应当偿还,如果无处分权人拒绝偿还,遗失物的权利人可以起诉。
九,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答:本法条包含以下五层意思:
1,本条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2,本条只适用于善意受让人,不适用于非善意受让人;
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也就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意味着该动产原来的权利人对该动产失去一切权利,即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不能为该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如果善意受让人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受让物上原来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权利,那这一权利或者这些权利在善意受让人受让该动产后仍然存在。比如,善意受让人受让一辆汽车,该受让人受让时知道这辆车设有担保物权,受让后,这一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物权人有权依法实现设定在该车上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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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拾得遗失物或者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拾得人、发现人有哪些义务?(以下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统称为遗失物等物)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拾得人、发现人负有以下义务:
1,拾得人、发现人如果知道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发现人如果不知道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应当将遗失物等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要求拾得人、发现人归还遗失物等物,拾得人、发现人应当归还;如果拾得人、发现人已经将遗失物等物送交公安等部门,应当将送交的情况告知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
4,拾得人、发现人在遗失物等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等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等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拾得人、发现人不得侵占遗失物等物,否则,无权请求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物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该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十一,拾得遗失物或者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拾得人、发现人享有哪些权利?(以下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统称为遗失物等物)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拾得人、发现人享有以下权利:
1,拾得人、发现人有权将遗失物等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发现人有权要求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3,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等物的,拾得人、发现人返还遗失物等物时有权要求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十二,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下称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请求拾得人、发现人、公安等有关部门返还遗失物等物;
2,拾得人、发现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等物毁损、灭失的,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3,保管遗失物等物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等物毁损、灭失的,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4,拾得人、发现人、公安等有关部门侵占遗失物的,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有权不予支付其保管遗失物等物支出的费用,也有权不遵守悬赏承诺。
(二)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拾得人、发现人、公安等部门通知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领取遗失物等物,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应当及时领取;
2,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领取遗失物等物时,应当向拾得人、发现人、公安等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3,遗失物等物的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等物的,领取遗失物等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十三,拾得人、发现人如果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下称遗失物等物)送交公安等部门,公安等部门如何履行职责?
答:拾得人、发现人如果将遗失物等物送交公安等部门,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1,公安等部门收到遗失物等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公安等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等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等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权利人领取遗失物等物时,公安等部门应当要求其支付保管遗失物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4,公安等部门不得侵占遗失物等物,否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物支出的费用。
十四,公安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后,如果无人领取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该物归谁所有?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和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如果一年内有人认领,公安等部门应当查清认领人是否确实是物的权利人,如果是,那公安等部门应当归还,归还后,遗失物归认领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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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什么是主物,什么是从物?
答:一般来说,一个物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主物,一部分是从物;主物是一个物的主要部分,从物是一个物的从属部分。
举例说明:我们从家电商场购买电视机这种物,家电商场搬来一个大箱子,大箱子里有一个带屏幕的大方形体、这个方形体上有一根带线的插头、还有一个小小的遥控器。商场员工把插头插到插座上,拿出遥控器一按上面的某个按钮,大方形体上的屏幕就出现光,再通过遥控器调试,就出现了画面和声音,我们买电视机这种物就是为了欣赏这个方形体上出现的画面和声音,而不是看遥控器上的按键,也不是为了玩遥控器,所以,这个方形体就是主物,这个遥控器就是从物,方形体加遥控器构成电视机这个完整的物。
十六,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本法条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1,权利人转让主物,也应当一并转让从物;
2,权利人转让从物,不一定也得转让主物;
3,当事人约定只转让主物,按照约定执行。
4,当事人约定转让从物时也一并转让主物,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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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什么是天然孳息?什么是法定孳息?
答:天然孳息指的是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新物,比如羊生了小羊,小羊就是羊的孳息。
法定孳息指的是物按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新物,比如某甲与某乙约定,某甲借用某乙50000元,期限五年,利息每年5000元,五年共25000元,这25000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就是法定孳息;再比如,某甲向银行借款50000元,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利息率支付利息,银行收到的这个利息就是法定孳息。
十八,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答:本规定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产生天然孳息的物归谁所有,谁就取得该物的天然孳息。
比如某头羊归张老农所有,那该羊生的小羊羔也归张老农所有。
2,如果产生天然孳息的物的所有权人在该物上设定了用益物权,那该物的用益物权人取得该物的天然孳息。
比如张老农承包农村的耕地,该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张老农的承包经营权就是用益物权。张老农在该地上种小麦,收获三万斤小麦,这三万斤小麦归张老农所有,不归村集体所有。
3,如果当事人对天然孳息的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比如张老农承包农村的耕地,承包合同约定“张老农不管种什么,收成的十分之一属于村集体”,该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张老农承包后种小麦,收获三万斤小麦,其中三千斤属于村集体所有。
十九,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答:本规定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1,一般来说,法定孳息的所有权由当事人约定,也就是说,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孳息归谁所有。
比如,某甲向银行贷款,签署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某甲每月偿还利息,根据约定,利息归银行所有。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交易习惯判断法定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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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所说的加工、附合、混合是什么意思?请举例说明。
答:1,加工指的是利用一种或者多种物(下称原物)生产制造出新物,新物也叫作因加工而产生的物。此时,原物的形态可能不发生变化、也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通过新物看不出原物原来的存在形态了。
举例说明:
(1)将自来水过滤后成为纯净水,自来水属于原物,纯净水属于新物,水的形态没有发生变化。
(2)将生大米做成熟大米饭,这个就是加工,熟大米饭就是“因加工而产生的物”,虽然我们一眼就能看清楚该饭就是由生大米加工而成的,但是大米的存在形态已经发生变化。
(3)利用粮食和水酿酒,粮食和水是原物,酒是新物,但是酒里没有一粒一粒的粮食,如果不借助科学仪器,我们无法辨别酒是由何种粮食加工而成。
2,附合指的是利用两个以上的物(下称原物)合成一个新物,新物也叫作因附合而产生的物,此时,原物仍然以原来的形态存在。比如,利用汽车轮胎、方向盘、座椅等零部件附合成一辆汽车,汽车虽然是新物,但是轮胎、方向盘、座椅等原物还是分得清楚的。
3,混合指的是将形态相同或者相似的两种以上的物混在一起产生新物,新物也叫作因混合而产生的物。此时,无法从新物中分离出或者辨别出原物;即使能辨别出原物,但是想从新物中分离出原物会非常困难。
比如,粮油店将陈米掺在新米里当新米卖,酒商将白酒掺水卖,将白芸豆和红芸豆混在一起,等等。
注意,将白芸豆和红芸豆掺和在一起,属于附合还是混合?我认为属于混合,虽然白芸豆和红芸豆区别明显,但是,将其掺和在一起,如果量少那还容易分离,如果量大,比如几百斤,那就不容易分离了,要分离,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二十一,与加工、附合、混合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与加工、附合、混合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下:
1,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比如某蛋糕店有来料加工的业务,张某带着自己的物料到该店加工蛋糕,双方约定加工出蛋糕的十分之一归蛋糕店,十分之九归张某。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3,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既没有约定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比如,磨坊不小心将张三的五公斤小麦和李四的十公斤小麦当成李四一家的倒进磨面机里磨成小麦粉。张三说自己的小麦质量好,李四说自己的小麦质量更好,谁也不想要小麦粉,那该怎么办呢?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个原则确定小麦粉的归属,缺一不可:
(1)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2)保护无过错当事人。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都没有过错,都以自己的小麦质量高为由拒收小麦粉,磨坊不能因此扔掉小麦粉,可以按照小麦或者小麦粉的市场价价赔偿张三和李四;赔偿后,磨坊可以自己使用该小麦粉,也可以经质监部门检验确定该小麦粉质量合格后,自行出售该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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