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海州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与案外人胡某共同所有的某处房屋的执行,冒用胡某的名义并伪造婚前财产份额约定、授权委托书、上诉状等证据,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根据婚前财产份额约定,胡某占涉案房屋的99%份额,刘某占1%份额,致使法院错误作出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裁定。后经执行监督程序,法院审查查明刘某虚假诉讼的事实。
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裁定继续执行涉案房屋,并将刘某涉嫌犯罪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后公诉机关将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发后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将全部执行款主动履行的情况,法院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在执行中为阻却执行,冒用案外人名义,伪造证据,虚构案件基本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异议,构成虚假诉讼。刘某通过虚假诉讼行为企图达到阻却执行标的执行的目的提出虚假执行异议,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的申请执行人在房屋中止执行期间去世,刘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刘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执行异议是当前虚假诉讼增长较快的领域,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具有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时,法院将加强对案外人身份的审核,加强证据审查,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被执行人捏造事实以案外人名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 婧如
供稿 |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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