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前几年,很多地方对违法用地不愿处理,既不拆除,也不补办手续。有人认为,这些违法建设是在国土“三调”前建形成的,国土“三调”中已经调查成了建设用地,只要“三调”数据公布,这些违法用地就变成了国家“承认”的“合法建设用地”了。但,这个算盘“打错了”。3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4月15日起实施。《通知》明确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地类认定规则。对报批时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2〕 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现就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统 一底图、底数,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 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一)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 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点补平衡。
(三)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二、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为准,必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 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本通知自 4月15日起实施。
2022年3月9日
文章转自: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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