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该超市遇到的是“职业打假人”。
为了规避风险,超市老板都很精明,他们将过期食品上架的责任与员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没过期的不能下架,过了期的不能上架,否则,一旦因此被打假,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超市员工时刻都要保持着十二分的警惕,时刻注意自己负责的区域内每一件商品的保质期。
时势造英雄,王海成为“职业打假”第一人
“职业打假”这个词,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
1995年,一个叫王海的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12副假冒索尼耳机向商提出双倍赔偿,获得了《消法》的支持。王海是《消法》实施后依法维权的第一人,他因此获得了中国消费保护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
随后一段时间,“职业打假”成了老百姓口中的热词,因为可以通过“打假”获取相当可观的利益,而且合理合法,所以,全国涌现出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假风暴”。
用王海的话说,“打假”是一种应该得到奖励的志愿监督行为,只要假货还在,“职业打假人”就不会消失。
那个年代,“职业打假人”的确是在用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所以,“职业打假人”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支持。
啄木鸟捉虫,旨在填饱肚子,而不是做森林卫士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民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食品药品安全得到了高度重视,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1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这一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购买者获得赔偿。
这两个法律法规的出台,确保了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食品药品侵权行为中逐渐提高的赔偿标准,使一些“职业打假人”动了以此牟利的歪心思。食品药品行业成了“职业打假人”集中“打假”的目标,“打假”沦为生意。
去年年底,号称中国年龄最小的“职业打假人”陈志强,在和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多万元以后,收到了法院寄给他的《民事裁定书》,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被认定构成了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当地公安机关也决定对其涉嫌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
前文所述的“职业打假人”刻意买8瓶过期矿泉水向商家索赔8000元,显然有讹诈的嫌疑。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民生,职业打假应该支持
对于“职业打假人”,迄今并没有公认的定义。在普通老百姓的理解中,他们是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为依据,通过反复、大量购买商品来索取相应赔偿的个人或群体。
“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滥用诉讼权利、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肆意践踏公序良俗,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应该取缔。
其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力度不够,需要社会力量作为补充。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民生,是不容忽视的大事,仅凭食药监对庞大的食品药品市场进行监管,很多时候力不从心。而“职业打假人”因为有利益的驱使,他们会主动去监督所有可能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这是对食药监职能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其三,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成本太低,“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可以震慑商家的侥幸心理。
今年3.15,插旗菜业的老坛酸菜卫生问题被曝光,在记者问及为什么出口国外的产品卫生合格,而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卫生存在严重问题时,得到的答复是,国内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罚款不过几千元,出口国外的产品不合格,罚款起码几十万,甚至直接破产。所以,对出口产品他们半点都不敢马虎!
倘若,插旗菜业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一次索赔几十万,他们还敢对国内消费者马虎吗?对于置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制假售假的厂家和商家,只有将他们打痛了,他们悔改!
当然,“职业打假人”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在打假的基础上索赔,可以支持,但如果只索赔不打假,那就纯属敲诈了,应该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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