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赌毒历来是我国群众公认的三害,其为社会带来了众多的违法犯罪案件,可谓是臭名昭著。司法机关对此三者也是从严惩处,绝不手软!
在这三害中,人们对毒品犯罪的惩戒严厉印象最为深刻,其中有着媒体宣传的功劳,也有着常适用死刑给人们带来的骨子里的恐惧。
而对于黄色类犯罪,人们的恶感相较另外两者虽有下降,主体仍然是抵制的。但不久前公布的一件相关案件,却历经几次审判,引起激烈讨论。
2017年时,一桩与买卖淫秽视频有关的案件罪犯却引起了一部分公众的同情,甚至最终直接影响到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新的司法解释,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4年底,某男子严某通过非法手段,从另一违法者手中获得了一个云盘的网络出售代理权,想要通过出售这个云盘来发财。
做着发财梦的严某,在拿到了代理账号后的两个月内持续不断地“辛勤工作”,通过自己的朋友圈和各种交友软件向外推销,寻找自己的“目标客户”。
虽然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可严某似乎运气并不好,在两个月内只有一个客户朱某。在向朱某出售了自己的账号内容后,他赚到了120元。
虽然只有这一笔交易,但严某的各种“广告”自然易于引起警察们的注意,于是仅仅才卖出一次后,严某就梦碎公安局,成功被捕了。
被捕之后,严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作无谓的隐瞒,而是从实招来。经过司法鉴定,该案卖给朱某的网络云盘内竟含有淫秽视频9256部!
此案对严某进行定罪处罚自然是合情合理,但之后之所以会引起巨大争议,是因为该案在一审中竟然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严某十年有期徒刑并罚金一万!
判决结果下达后,严某显然无法理解自己为何会被判处如此之重的刑罚,便提起了上诉,没想到二审的判决结果依然如故,仍要其坐牢十年!
严某自然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便又提出了申诉,认为法院对自己的量刑有失偏颇,那么是否真的如此呢?
的确如此!此案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后,法院被要求进行重审,作出更为合理的判决。该案重审后,其刑期被大大缩短,由十年被缩短为两年两个月。
此案有几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困惑,我们一一展开讨论:
1. 严某的判决重审时既然注意到了不合理,为什么二审时却没有进行改判呢?
这主要是因为在该案一审中,法官当然并非乱判而是有其司法逻辑,依照当时的法律制度,从形式上看其判决似乎没有错误。
本案主要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该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数量或者数额上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本案中,严某出售物品的数量近乎二百倍于规定标准,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二十五倍”,依照此解释明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而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从形式上来看,本案前两次审理判决严某十年有期徒刑并罚金一万并没有问题,有着明确的逻辑推理,法官甚至有可能认为自己已经在法律框架内尽量轻判了!
2. 既然从表面来看,法律适用和司法逻辑没有问题,本案为何在第三次审理后又改判了呢?
此案经重审后,前两次审理中未被注意到或者忽视的问题被提出,并就此认定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江苏高院也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阐述。
本案属于罪刑失衡的典型案例,其最大的错误显然在于审判者机械适用司法解释,而忽略了对本案特殊性的认识,对于其他因素没有参考到审判结果中。
在本案中,审判者依据司法解释有关“数量”的规定,只考虑了经司法鉴定后的淫秽物品的数量问题,并只使用这一个因素对其进行了定罪量刑,最终酿成了明显的失衡问题。
但在正当公平的审判中,司法者明显应考虑更多的因素。如本案中严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传播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本身是否有着丰厚的获利?
除此之外,本案最本质的问题在于案件的性质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陈旧。该司法解释制定时为2004年,而本案审判是在十几年后,由此带来了时代的冲突。
在司法解释制定时,此类犯罪的普遍情况是光盘刻录传播。因此一个光盘等于一段视频,又等于一次犯罪数量绝对符合当时的司法逻辑,显然出售光盘越多获利越大。
但十几年后,该类犯罪依托互联网迎来了自己的“重大革新”。严某仅仅对一个顾客出售,卖出了一个云盘内容,就可卖出近万部非法视频!
此时,如果机械适用一段视频为一犯罪数量的司法解释,显然已经不能再服众。如本案仅有一个犯罪对象、获利一百余元却获刑十年,显然并不合适。
因此,最终对本案的改判十分合适,真正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该案影响极大,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并且直接推动了最高法和最高检对此类犯罪下达了最新司法解释,以彰显司法公平。
其要求: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
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在改判后,仍有部分人认为,即便两年多的刑期也太重了,行政拘留较为合适,是这样吗?
对于该案的处理,群众的朴素态度普遍认为严某理应受到惩罚,但因为这样一点卖视频的“小事”坐两年牢,似乎还是有点不太合理。
部分人有此想法是因为严某并非直接的人身危害类犯罪,在他的犯罪中,似乎并没有危害任何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也十分有限,因此对其有了同情。
事实上,如前文所述,我国对于此三类犯罪一视同仁,由于其极为容易带来各类次生犯罪,因此处罚一般都较重。
即便在该案发生改判,新的司法解释下达后,相关案件处理仍然较重,并没有因此对其宽容。
2020年时,湖北龚某共贩卖淫秽视频174部,获利5000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他经济类犯罪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判决结果如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