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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世界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确定也在不断变化,尤其是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滴滴司机、外卖骑手都是一种新型职业。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在面对这种新型用工关系,企业在规避责任或者成本角度考虑都会选择将其包装成独立承包商或者合作商。企图用合作关系的权利外观来掩盖劳动关系的本质。远在美国的Uber司机进行过大规模抗议,我国的滴滴司机和外卖骑手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也深受无良资本的坑害,劳动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相应法律和在司法实务的层面也陆续有案例支持这种新型用工关系构成劳动雇佣关系。
案例陈述
青岛市外卖骑手王某某在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为送餐员(骑手)。而后在送餐工作过程中,于某日凌晨发生交通意外,倒地受伤,住院30天,后经过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其本人在事故中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并未佩戴安全头盔。王某某主张其与蜂鸟众包平台构成劳动雇佣关系,在履行职务中受伤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众包平台不予认可,认为众包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属于居间服务关系。双方就此争议诉诸法律。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蜂鸟众包平台运营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1090096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01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2418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573元,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8608元。
判决宗旨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被告运营的“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被告平台亦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原告系根据被告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与考核,并从被告处领取报酬。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被告提交的《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为打印件,无原告签字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主张其与原告为居间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但考虑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应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
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630470元、误工费105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491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828.6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766826.6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060096元(1766826.65元×60%)。
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已构成二级伤残,精神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30000元为宜。
实务观点
当新型用工关系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在法律和司法层面还不能完善的情况下,就有无良企业钻法律漏洞,企图通过包装来规避自身的责任与风险。如美团、饿了么每天向骑手收取服务费,企图把劳动者包装成独立合作商。再通过提供的制式条款的众包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让其更具有合作商的外观。在国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司法实务层面重视内在实质而不是单独的从法律外观判断,以便对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无良资本就休想再钻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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