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以人为本、保护弱者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因此,当行人与非机动车因为违反通行规则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时,有些人会觉得“谁弱谁有理”,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最近,一辆未按灯控指示通行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和邹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三环北路与惠民大道交汇路口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熊某当场死亡,车上乘客彭某受伤。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陈荣律:当时这边是红灯,马上倒数了就要转绿灯了,结果电动车是完全没有看这个红绿灯,直着往前走,其实还有几秒钟,他就可以绿灯正常通行,结果就因为最后的几秒钟不愿意等,一个非常惨痛的事故,就这样发生了。
据办案民警介绍,邹某是一所学校的老师。事故发生的地点,离学校只有一个拐弯的距离。当时她看到绿灯倒数之后,踩了一脚油门加速,之后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邹某驾驶的小车的确超速,因此最终判定电动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骑电动车被撞身亡,还要担负事故主要责任。一些人不免产生疑惑,电动车车身较小,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可以减轻责任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究竟又是怎样的呢?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陈荣律:像我们划分责任,我们是不会说,因为你受伤了,或者说你是电动车一方,所以就偏袒你,我们都是要根据你是否有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来进行责任的判定,而不是考虑说你是弱势一方,是伤者一方,或损失的一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公众法治观念的增强和规则意识的提升,“谁错谁担责”的规则意识正在社会生活最细微处得到重视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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