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次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同心协力防疫抗疫,取得了世界瞩目的防疫成果。防疫是国之大事,遵守防控制度,配合防疫工作是公民应尽义务和责任。全国绝大多数民众都能积极主动地遵守和各项防控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防疫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对党和政府的防疫决策的拥护和爱戴。但是各地也时有发生一些涉防疫的违法犯罪案件,疫情是特殊情况,涉疫情案件也是新型案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着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来处理。
这些涉疫防控案件,从主观性质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恶性明显故意,故意破坏和违反防疫规则更有甚者以防疫为名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冒充警察以给羊作核算为名侵害农民财物的恶性案件,对此类问题,应当依法严厉惩办。另一类是因民生问题引发的涉疫违法行为,比如由于出行不便发生的与防控人员的争议,由于生活物资供应问题采取一些不当的情绪表达,比如近日一女子因为“敲盆行动”被处以治安处罚。
我们认为,对由于民生问题引发的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固然对案件的处理能够达到与法有据,但是在处理原则上公权力应当保持一种歉抑态度。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行政案件,应当考虑到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比例性,更应当考虑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因为防疫给民生带来的影响,一般应当以批评教育和临时约束为宜。
2、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考虑主观恶性较小和防疫对当事人心理导致的情绪行为影响,从轻处理:在侦查阶段,如果事情清楚,证据已经固定,原则上不提请逮捕;在检察阶段,如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的,可以考虑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如果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和罚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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