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后收了奸夫给的钱财,结果法官判了敲诈勒索罪,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发生在去年,路某某抓到妻子张某某在酒店房间与刘某某偷情,拍下偷情视频,打了刘某某一拳,扬言把刘某某活埋,刘某某让路某某别为难张某某,自己愿意补偿。路某某要求补偿6万,刘某某说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路某某让刘某某找朋友借钱,能借多少给多少,事情处理不好谁都不能走。刘某某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路某某2万5千元,路某某走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刘某某在事情过去一个月之后,报警称路某某敲诈勒索。
一审法院认定路某某成立敲诈勒索罪,数额为25200元,后路某某上诉;4月5日,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路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本文认为不能这么判,分析如下。
成立敲诈勒索罪,肯定要有敲诈勒索行为,也就是要有以索要对方财物为目的的恐吓行为。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要有恐吓行为,就是要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二是这种胁迫必须是以索要财物为目的的。
本案中,路某某并没有实施以索要对方财物为目的的恐吓行为。我们逐一分析一下路某某的相关行为:
(1)拍偷情视频行为;
(2)打刘某某的行为;
(3)扬言把刘某某活埋的行为;
(4)称这件事处理不好谁都走不了的行为。
而这些行为,都不是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行为。
首先,路某某进入房间后马上掏出手机录视频,是想留下证据,路某某没有说过想把视频传播出去,刘某某也说,是他看见路某某拍视频后,自己担心路某某会把视频传播。也就是说,把视频传播出去是刘某某的臆想,路某某没有这么威胁过。
其次,路某某一进门就给刘某某一拳显然是气头上的行为,而不是为了索要财物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因为这是路某某首次撞破妻子偷情,他不可能一瞬间就谋划那么多,在打刘某某一拳之前路某某还给了妻子张某某一脚,显然都是情急之下的泄愤。
再次,路某某之所以说出要把刘某某活埋,是因为当时路某某知道了刘某某是外地人,就对刘某某说你一个外地人还跑来这里和我妻子乱搞,信不信我找几个朋友活埋了你,这种背景下说出的活埋刘某某显然也是进一步的泄愤行为。
总之,从人之常情的角度,路某某不可能一撞破妻子奸情就马上就想到拍视频勒索财物,也不可能马上就产生索财意图而对奸夫以暴力或者言语相威胁,路某某这些行为恰恰是情急之下不假思索的冲动行为,不是以索要财物目的的。实际上,“进行补偿”也是刘某某主动提出的,而不是路某某要求的。
也就是说,在刘某某提出“补偿”前,虽然存在路某某的殴打和言语威胁,但这些行为和索要财物无关。所以行为(1)(2)(3)都不是敲诈勒索中的恐吓行为。
接下来看行为(4)。行为(4)发生在双方已经协商好赔偿且刘某某已经转给路某某1万3千元之后,刘某某让路某某等等剩下的钱,路某某说可以等,但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既然刘某某已经愿意交付财物,那么路某某显然已经没有必要再实施索要财物的恐吓行为了,路某某这样说也只是为了让刘某某不要抵赖。所以行为(4)也不是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行为。
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到了路某某是在维权,而法院认为路某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因为刘某某没有法定赔偿义务。实际上,本案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关键不在于路某某是否在合法维权,而在于路某某根本就没实施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行为。
也就是说,即便路某某从刘某某处得到的钱款是“无权”得到的,但由于这笔钱款是刘某某主动提出要给的,而不是路某某以恐吓行为索要的,所以路某某不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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