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群接龙、小程序等方式
拼单、团购商品
是现在很流行的一种消费模式
但如果在这类团购中买到假货
该怎么办呢?
近日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就对一名销售假货的
购物团“团长” 做出了
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价款的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张某通过微信群接龙,在李某发布的团购链接中下单了某品牌床上四件套,并用微信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169元。
到货后,张某发现所购商品并非某品牌正品,起诉要求李某退款、退货并三倍赔偿。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宋玲表示, 李某参与帮卖成为 案涉 商品的帮卖“团长”, 通过在微信群转发编辑商品具体 信息、图片, 持续性地向群成员推销商品, 在行为上对交易关系具有一 定的控制力,而且 为赚取佣金促成订单 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应认定为经营者。
“ 同时,李某在销售案涉商品时, 以‘国内正品授权’‘开团价’ 等文字进行宣传表述, 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退还货款, 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微信拼单、社区团购等消费模式相对便利,但线上交易也存在一定风险。宋玲表示,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如果发起团购的“团长”被认定为经营者,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团长’具有销售行为长期性、 销售货源不固定性、直接向群成员销售 以营利为目的等特点的, 在‘团长’不能证明他已经通过 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 标明他不是销售者, 同时明示实际销售者时, 团长的身份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社区团购前,应尽可能事先考察团购平台、供货渠道以及“团长”的商誉;在团购时,也要注意保留购买记录、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详细报道请关注江苏卫视《新闻眼》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崔雨薇 魏玉卿
编辑/ 噗噗
©江苏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