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者作为股东,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这只是其所有权的作用形式发生转化,而不是所有权本身弱化更不是丧失,公司的行为归根到底还要受所有权约束。
公司对于资产的权利本质上是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是在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公司法人权利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委托一代理制下所有者将资产的支配权委托给公司董事会,由其支配,前提是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能够事先依法承担相应的资产责任,或者说公司法人受损,甚至破产,在资产上蒙受损失最大的首先是董事会成员,因而,其资产责任对其权利的约束大于非董事股东。这也是为何董事会要依股权大小而形成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公司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经营权来自国家法律规定,是法定的受法律承认由法律规则赋予的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有其独立性,它被制约于所有权但又有别于所有权,
无论关于产权概念的具体内容怎样复杂,无论随历史的演变产权制度本身将可能发生怎样的变化,无论不同学者出自怎样的目的,运用怎样的方法,赋予产权范畴怎样的内涵,根据以上关于产权定义的思想史比较和产权范畴定义在我国的特殊分歧及现实意义的考察,在定义和运用关于产权的概念时,以下的原则是应当明确的。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属于“权利”范畴“财产权利”作为“权利”的属性,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并非经济基础范畴,只有“财产制度”才属于经济基础。产权作为上层建筑存在,至少具有以下特性:
产权以现实存在的、经济性质的财产利益关系为基础
财产权利或称广义的产权则不同,作为“权利”它并不是一个“经济事实”,而是源于一定的“经济事实”的“权利”。在形式上,财产制度的实现是通过财产权利的运动而实现的,财产制度(如所有制)规定的经济关系通过一定的财产权利运动来体现,因而,财产制度中的利益关系是产权运动的内容和目的,而产权本身不过是这种利益关系发生、实现的权利方式。所有制和所有权不过是分别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方面同时刻画“资产”利益关系的社会属性。因而,资产利益关系决定资产权利运动,资产权利运动反映并实现资产利益运动。就总体趋势而言,财产制度与产权制度的运动是同一过程,但由于它们分别具有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属性,在运动过程中也就存在区别。
一方面,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要求国家借助法律等手段界定出明确的财产权利制度,一经界定,那么,一切社会经济关系中的资产关系的运动均需接受这一权利制度的约束,否则,必然侵蚀和瓦解既定的法律形式所肯定的产权制度,而这种侵蚀和瓦解的代价往往是资产运用效率和资产所有者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另一方面,一定社会的资产权利作为法权一经制度化,对该社会的资产关系及各方面利益的当事人就必须提供统一的保护和服务,不能存在权利制度性的歧视,即不能只承认和保护某一部分资产利益,而忽视或排斥制度对另一部分资产利益的支持。若出现这种局面,那么,或者根本改变一部分资产利益关系,使之成为权利制度承认的一部分,或者修正既定的权利制度,使之更具兼容性。
结语
产权作为法权,是上层建筑范畴中惟一可以以交易的形式实现运动的权利。通过交易实现运动,这是产权作为经济性质的权利而区别于其他社会性质的权利的根本特点之一。如果是在市场经济这一历史背景之下,产权作为法权便可以投入交易并通过交易实现运动,实现其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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