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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据悉,《办法》不仅对保险公司自身行为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强调保险公司应进行销售适当性管理,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投保。对于超出经济承受能力的投保,保险公司应主动给出终止建议。
日前,银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拟从界定人身险销售行为、圈定销售主体、规范销售过程、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等方面,规范人身险销售活动。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根据人身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标准,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机制,对保险销售人员实施分级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结果及保险产品分级分类情况,对保险销售人员可销售产品进行差异化授权。
在合作机构甄选方面,《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应审慎选择拟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加强甄选和评估,对资质条件、专业技术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合规和诚信经营状况开展尽职调查。对近2年内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不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应审慎合作;对近2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开展新业务合作。
保险销售人员诚信管理方面,《办法》首次提出提出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保险销售人员诚信管理,定期开展保险销售人员诚信评价。
此外,《办法》不仅对保险公司自身行为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强调保险公司应进行销售适当性管理,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投保。对于超出经济承受能力的投保,保险公司应主动给出终止建议。
《办法》还明确了“建议终止投保”的四种情况,即,投保人投保趸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支付人身保险保费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倍的;投保人投保期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拟投保产品在内,每年支付人身保险保费的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0%的;投保人投保时年龄超过60岁,投保投资连结型及变额年金保险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若满足上述条件,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坚持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取得投保人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明确消费者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时的终止投保标准,遵循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
在销售行为方面,《办法》禁止多种违规收付费行为。《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保险金和保单质押贷款;不得经手或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保险金和保单质押贷款;不得通过代为操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手机、电脑等方式,代其办理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保险金和保单质押贷款。
《办法》明令禁止虚假投保套利行为,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组织、默许、纵容无真实保险意愿,以获取佣金、津贴等利益或完成考核为主要目的进行虚假投保和退保的,可以认定为存在《保险法》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能进一步促进保险销售行为的规范化,推动市场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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