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因为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便是其中的一大类。该类案件中,多数业主在向物业公司主张损失时,物业公司多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业主只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业主)足额理赔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取得了向物业公司(第三者)要求赔偿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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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某保险公司诉某物业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涉案车辆在尚未驶出小区大门时,自动升降杆即落下,导致该车辆受损,车主在向物业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时,物业公司却拒绝赔偿,认为其不是升降杆的所有者、管理者,物业公司只是将业主车辆信息录入系统,升降杆设施是根据系统内的车辆信息自动感应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涉案车辆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定损赔付,现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代位赔偿的金额范围内向物业公司追偿。
02
裁判结果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或违约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具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的焦点是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身份。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可以确定被告物业公司对升降杆设施(道闸机)具有操作使用权,即为该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物业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车辆被砸坏承担侵权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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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维护住宅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于业主而言,购买了房屋,缴纳了物业费,即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和确保小区的环境及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需要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提醒、警示和预防义务。在日常使用升降杆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法律虽强制性的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法律属于“兜底条款”,更多的需要物业公司及时的承担企业责任,如遇安全事故发生,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对业主的损失情况进行评定、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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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赵可
审核|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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