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出,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相关要求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指明方向。
所谓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主要从事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和股权的融资与转让活动,也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相比发展较为成熟的交易所等场内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算是一个新兴市场,直到2017年才正式迈入规范化发展阶段。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首次赋予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法定功能及地位,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虽不如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有名,但其作用和意义不可小觑。一方面,私募性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可以发挥其门槛较低、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优化与市场其他板块的互联互通,从而实现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全链条”支持服务。
值得肯定的是,随着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具规模,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塔基”和“苗圃”方面的作用得以初步体现。但也要看到,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生态体系仍不健全不完善,融资、转让业务尚未形成闭环,对市场主体吸引力不足,中小微企业政策聚合效应也未得到有效发挥,如何通过制度和业务创新进一步强化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探索形成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发展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创新发展,首先要厘清其市场功能定位。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核心价值在于聚焦服务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微”型企业,各类制度规则的制定要从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出发。比如,“小微”企业多处于快速成长期,资金需求大,因此通常存在付费意愿差、付费能力弱等因素,这就意味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应具有一定的普惠和公益性质,降低企业进入门槛和成本,才能有效提升市场的吸引力。
其次,区域性股权市场不仅仅是一个投融资平台,更要发挥好其作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的功能。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利用好地方政府各类优惠政策,整合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专业、便捷、多样的综合服务。比如,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多维度辅导,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在制度上,可以尝试建立与新三板的绿色通道,制定统一标准,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转板至新三板相应市场分层挂牌;在服务上,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资本市场的相关培训,如向企业介绍、讲解和规划合适的上市路径,为企业做好上市前的规范辅导,从而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马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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