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对冯女士与张先生、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冯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私了协议”,并判决保险公司与张先生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冯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五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冯女士高兴地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说:感谢法官,以后自己的治疗也有了保障,生活有了盼头……
事情还得从2020年2月的一次交通事故说起......
飞来横祸
为了事双方签“私了协议”
2020年2月的一天,张先生驾驶摩托车与步行的冯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冯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先生驾车逃逸,于两日后投案自首。交管部门最终判定张先生全责。事故发生后,冯女士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诊,入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粉碎骨折,右踝关节脱位,腰3椎体压缩骨折,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
张先生投案后次日,与冯女士签订《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约定由张先生一次性赔偿冯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8万元,冯女士放弃后续求偿权。
钱了事未了
是否应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
这次事故造成冯女士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全休一月,一月后复查,不适随诊;切口按时换药,术后2周视伤口情况拆线;患肢严禁过度负重,避免内固定物失效,避免二次骨折;二期取内固定费用约20 000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
冯女士称签订“私了协议”时,因自己伤情较重需要医疗费进行手术,且以为休息一百天就能康复,现在单就医药费一项即支出八万余元,该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撤销。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扣除张先生已支付的10.8万元,还需赔偿29万余元。
张先生则认为,双方已对本次交通事故达成了私了协议,已经做了处理,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已经一次性解决完毕,冯女士无权再向其主张其他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签署该协议时,双方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应当有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经鉴定,冯女士右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法庭裁判
主要争议焦点:《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冯女士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伤情为右内、外、后踝粉碎骨折,右踝关节脱位,腰3椎体压缩骨折等,需手术治疗,其与张先生签订《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时,处于急需金钱进行手术的境地,其尚无法对自身受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作出合理预见,加之冯女士医疗费一项的支出即八万余元,且根据此后本案审理中进行的伤残鉴定意见,冯女士构成十级伤残,所受损害较大,《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商定的10.8万元的赔偿金额远低于责任主体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所应赔偿的金额,亦免除了冯女士的后续求偿权,因此涉案《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失公平,故该协议应予撤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冯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并认定冯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扣除张先生已付的10.8万元,判决保险公司与张先生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冯女士剩余的其他各项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等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对较为轻微的事故可通过达成“私了协议”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对这一行为应予以积极鼓励和肯定。通常情况下,“私了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且可以及时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减少社会矛盾,故非为特殊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即应恪守履行,不得反悔。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私了协议”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在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须同时具备主客观的双重要件:
主观要件为须一方乘对方处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客观要件则须双方的给付明显有失均衡。就本案而言,冯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主观上张先生利用了冯女士当时需要手术急需医疗费的危困状态,客观上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最后,法官也提醒大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一般侵权类案件中,如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因对自己的伤情存在严重错误预估或病情被误诊,导致实际损失与赔偿数额出入较大,符合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条件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私了协议的申请,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来源:京法网事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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