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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8年12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应用指南》。
(2)财政部于 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财会﹝2008﹞11 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
(3)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要求,本次主要变动内容及影响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通知,本次主要变动内容及影响如下:
(1)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①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企业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企业先根据上述规定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评估,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根据考虑所有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重新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②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发生其他变更,承租人应当将所有租赁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一一租赁》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通知,本次主要变动内容及影响如下:
(1)关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2018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租赁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计量租赁负债时,本公司使用2021年1月1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加权平均值:4.75%)来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
单位:元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公司本年无执行该规定的影响。
②基准利率改革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经独立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通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编号:2022一024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上煌”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因公司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安建超、张国华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上述两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23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9元/股。因公司层面2021年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董事会同意公司将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5,95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9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26,1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25%。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8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23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2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人数合计227人,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2.60万股。
7、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218人,解除限售的股数5,344,928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
11、2019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人数合计13人,公司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36万股。
12、2019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19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对于原激励对象王娟、魏小斌、陈勇志、林卓、段龙波、俞贵君、张建强、胡文星、黄雪城等9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陈乐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C),回购其第一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60,812股。
14、2019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19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对章启武、程思燕、谢胡涛、赵星、刘芳新、梁峰、李霞、潘琼、朱可歆等9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7,52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
17、2020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0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9、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4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3,654,04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1%。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
20、2020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回购注销29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合计592,468股。
21、2021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3、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对于原激励对象黄文辉、王炜江等1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0,77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对刘进祥、毕双、尹立明、侯海军4名激励对象因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994股回购注销;对于黄菊保、邓淑珍2名激励对象因担任公司监事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76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5,524股。
24、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2021年6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将2018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6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5.99元/股。
鉴于公司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安建超、张国华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23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9元/股。
2、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在限售期内满足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7,450,291.65元,未能达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同意对预留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侯海军、王剑芳、郭振、邓荣荣、熊文保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5,95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9元/股加银行存款利息。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26,1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25%。
(二)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为755,818.20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安建超、张国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230股,回购价格为5.99元/股。同意回购注销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能达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的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侯海军、王剑芳、郭振、邓荣荣、熊文保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5,950股,回购价格为5.99元/股加银行存款利息。
六、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编号:2021一021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2021年度为58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且在为公司提供的 2021年度审计服务中,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同时立信也具备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诚信记录,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的要求,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1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52名、注册会计师2276名、从业人员总数969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07名。
立信2021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5.2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2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65亿元。
上年度立信为58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7.19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1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63名。
(注:最近三年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倪一琳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慕文玉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严劼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查了其相关资格证照、诚信记录以及其他信息,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2021年度为58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且在为公司提供的 2021年度审计服务中,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同时立信也具备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诚信记录,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的要求,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司进行审计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能够独立、客观、公允地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
4、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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