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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忻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案情回放
某日,张某用自己家沙发、茶几等物品,堵住与其无矛盾纠纷的对门邻居家的入户门,经楼长、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协调未果。两天后,张某又用扳手打碎对门邻居家的阳台玻璃,将汽油倒在事先准备的床单上,用打火机在阳台点燃床单并放在木头板上,连同木头板从邻居家阳台扔进去,烧毁该房屋内家具等物品。
后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放火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张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对张某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官说法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依法强制医疗。
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侵犯他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群体,所以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不仅关系到其本人的权益保障,而且关乎社会的公共安全。
本案中,忻府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虽然张某案发时为精神病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但通过对其进行必要的强制医疗,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被随意侵犯,另一方面也有效约束了精神病患者,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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