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3号)《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2号)规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物种多样性,我市2022年的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所有应休渔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严禁违规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禁渔期内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合法来源的渔货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渔业部门将会同公安、海警、市场监管局、交通局等部门进行联合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种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持伏季休渔秩序稳定,举报电话:0535-8212080。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30日
来源: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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