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例,涨见识,防风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案情介绍】
据了解,某天,曾某从上家“某碉”处取得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金盈顺”的账号密码,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期间,曾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百货内接受李某、陈某、蓝某投注香港六合彩,以微信转账或记账等方式接受投注款后,在赌博网站上投注,根据输赢情况与上家“某碉”交收,其中李某以记账方式投注28710元,陈某、蓝某以转账方式投注38330元、4360元,共计71400元。后来曾某被警察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问题: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开设赌场赌博
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很明显,本案中,曾某的行为触犯了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第303条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常见的网络赌博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网络进行的传统赌博方式,例如,打麻将、百家乐、二十一点、摇骰子、轮盘赌等。
(2)以体育竞技类比赛中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间输赢、名次,进球数、进球的单双数、净胜球数等作为赌注对象的网络赌博。
(3)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的网络赌博。
(4)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5)其他通过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进行的“竞猜”活动实质是变相圈钱的博彩行为。
二、本罪与一般娱乐活动、诈骗罪的界限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仍为其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用的,应当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设骗局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是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赌博为名,在赌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与其他人串通以操纵赌博的结局的方式占有被诱骗人的财物的,由于其不具有赌博本身所特有的输赢或然性,整个赌博过程都在行为人的掌控之中,赌博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行为方式。此时,只能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量刑问题
依据法律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
1、本案中,曾某情节不属于严重情节,属于第一档次5年以下。本案中,涉案资金71400元,金额较少,但也达到立案标准。
2、曾某如果存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那么,根据规定,吴律师认为减轻10%至20%的量刑。
3、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吴律师建议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期,如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才能提出更加准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案,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所以,如果以上事实属实,没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吴律师认为:曾某最终可能判处9个月到1年的刑期,且有希望判处缓刑。当然,罚金是必须要交的。
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侵权必究。
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