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可是你母亲啊!”安徽黄山,一男子因自认为母亲在其成长过程中,未尽到责任,遂多次动手殴打其母亲,并最终导致其母亲被殴打身亡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死缓后,男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案例来源:安徽网、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男子汪某自小因家庭原因,未能在母亲的陪伴下成长。2018年起,母亲才将汪某接到家中,与其共同生活。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汪某回想起自己小时候,母亲未能陪着自己成长的情景,遂产生了怨恨心理,故开始多次因生活琐事,殴打其母亲。
其母亲认为是自己对不起孩子在先,因此一直选择隐忍黄某的恶行,但正因为母亲这个错误的决定,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
去年4月11日,汪某再次因生活琐事与母亲发生争执时,其不仅的拳击、掌掴其母亲头部,还用手扼住其母亲颈部,最终其行为导致了母亲死亡的结果发生。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汪某的行为,导致其母亲死亡的后果,但因其主观上没有杀人之故意,且在事后积极将其母亲送医救治,根据刑法主客相一致的原则,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那么男子的量刑,真的畸重么?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其他特别残忍方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应当在10年以上至死刑这个范围内,考虑基准量刑。
本案中,虽然汪某具有坦白可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情节,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可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轻处罚而慎用死刑。
但是,本案汪某采用暴力方式,赤手空拳将其母亲殴打致死,从客观行为上看,其作案手段是极其残忍,且主观恶意是极深的。从人伦道德方面来讲,汪某自认为母亲未尽到责任,而对母亲施以暴行,其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故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在对汪某裁量刑罚时,已根据其行为从重情节以及其法定可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虑,故一审判处汪某的刑罚,并无不当。遂驳回其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那么认为,对汪某的处罚,是否合理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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