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2020年)5月5日,本来不是什么具有纪念意义的大事件发生,但是却被先后制造出了多个节日。从“五五开黑节”,到“五五购物节”,再到因为阅文集团合同事件各网文作者响应的“五五断更节”,让一个原本平淡的日子赋予了更多的含义。这起事件,一时间引发了互联网圈、文学圈、法律圈和知识产权圈的共同关注。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重温此次事件,笔者感叹全社会版权意识提升的同时,也深感知识产权普及任务仍然仍重而道远。
例如,在原合同中关于“3.13授权期限 本协议独家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这一条款,也就是此前网络上热议的“版权用到孙子辈”的条款。该条文并没有明确提出五十年,其实这个时间也不是阅文集团制定的,而是《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中的约定。即使你创作了一部作品没有和任何人签订协议,那么这部作品的版权保护时间也是直到自然人去世后50年的12月31日为止。这么重要的概念在所有批评阅文集团的文章中几乎从未有人提及到,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如果单单是看只言片语很容易被误导的原因。据说,阅文提供的新合同,涉及基础协议、授权协议甲版(授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授权协议乙版(授权二十年)和深度协议四种。选择基础协议,相当于不与平台签约,没有任何资源,被作者视为废弃选项。深度协议针对资深作家,只有大神级别作者才能享有。也就是说,中小作者能选择的只有授权协议中的甲乙两版。后续该条款在甲、乙两个版本中明显不同。甲版中,平台为作者提供推广资源,双方净收益5:5分,授权年限为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即传说中的“死后五十年”。乙版平台无需对作品提供资源,作者分得70%收益,授权期限只有完本20年,但期间一旦作品被改编,则自动转为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为止。
关于原合同“作者沦为枪手,只是帮阅文代写”的说法,合同的名称清楚地写着是《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也就是说,是由作者创作了这部文学作品,然后授权给阅文集团使用。“3.1.1 乙方将协议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利独家授权甲方”也已经明确,这和“委托创作”完全是两种概念。“委托创作”有点类似于找外包公司做网站,甲方有明确的需求后,由乙方进行创作完成交付甲方。而“独家授权”很明显是甲方将已经创作完毕的作品进行的授权,创作完成是前提,否则何来的授权?另外,即便是将著作权全部授权后,自有的人身权利比如署名权、荣誉权等依然是保留在原作者身上的。而且,作品只是进行“授权”而非“转让”。无论是何种情况,署名权依然属于原作者,这是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内容与法律冲突的,一定是以法律文本为准。在事件发生一个月后,新版合同中“基础协议”改为了作者无须授予著作财产权也可免费享受平台服务,也以条款形式明确了著作人身权归属作者。
在原合同9.2、9.4和9.5提到的“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续写协议作品直至完本”,并没有允许续写的人用原先作者的名字署名,但不排除阅文有可能这么做。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在协议中也并未提到。新版合同中删除了相关条款,笔者也很郁闷这样的条款是如何通过法务人员审查的。
最令人感到疑惑的还是原合同11.1 “甲方聘请乙方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这句话出现在《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让人感到很是奇怪。本来就是单一的授权一部文学作品的事情,为什么会牵涉到五险一金、加班费、节假日?按照正常的理解,作者只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品,即可按照合同约定享受酬劳。至于是一天工作1小时还是一天工作24小时,这完全是由作者自行决定的,只要按时完成就是,这和劳动法里的按时间或天截然不同。可是在原合同4.6中又提到“乙方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代言、宣传、任职、入股、创办新公司或工作室等任何方式参与甲方竞争方开展的商业活动”,这样的条款和员工的“竞业禁止”条款很相似。可是,服从“竞业禁止”条款的员工,公司是需要按照其月薪的一定比例(一般是30%)支付补偿费的,但是在这份协议中并没有提到。这让人感觉阅文集团的法务是把版权合同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想要占有更加多的权利,但是却又不想支付给作者与权利相等同的费用。如果仅仅只是让作者授权一部作品,那么把作品交付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限制作者去做其他的事情?即便作者真的确实做出了有悖契约精神的事情,那么阅文集团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相关法规再去提告就是,在授权合同里搞这么一出实在是多此一举,即使有这一条款也并不能起到什么太大的法律效应,没有这一条款也不代表就默认作者可以去做伤天害理的事情。毕竟无论是作者还是阅文集团都是要遵纪守法的。新版合同中也删除了该条款,改为约定作家与平台实为合作关系,平台会给作者提供多种福利、权益。
无独有偶,阅文不但想限制作者的商业自由,还想限制作者的言论,甚至直接代表作者发声。原合同“5.1 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名义开设、管理并运营微博、微信、博客、QQ群等社交网络账号”,这不但超出了版权授权合同的范畴,甚至连劳动合同都不敢这么写。公司的员工在下班以后就是自由人,可以自由的使用QQ、微信等社交账号。难怪这一份合同会被称作“奴隶合同”一点也不过分。新版合同中也再也见不到这一条款。众所周知一些明星的微博号或工作室都是由专人团队来负责“代运营”的,就如同最近部分软件开始显示发布者的IP定位更加“坐实”了这一说法。不过把行业“潜规则”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订立确实略显奇怪。
至于原合同免费阅读和按照扣除运营成本以后的“净收益”分成的部分,原合同6.2.3也提到“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当协议作品在甲方网站自有渠道运营所获直接收入扣除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费用、运营费用等)后的收益为负数或零元时,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分成费用给乙方”。成本是多是少完全是阅文的一言堂,缺少一家中立的第三方做监督。即便是有,那么阅文也可以像当年的瑞幸一样巧立名目的设立一大堆营销推广费用导致账目入不敷出。更令人不解的还是原合同“6.3 甲方网站以包括但不限于限时免费……的甲方网站自有渠道其他电子销售模式销售协议作品产生收益的;”既然都限时免费了还何来的收益呢?在新版合同中,明确了是否要加入免费模式由作者自主选择和确认,并明确净收益为负数由平台兜底。若对报酬数据有异议,可以联系官方核对,显得更为合理。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原合同订立的部分条款确实离谱,但在修改以后似乎已经在朝好这方向发展。新合同发布当天,一些网文大神都在社交平台相继表示了支持,还有大神作家宣布从外站回归。在媒体的采访里,与中小作者出走相对应的,也是网文大神的回归。 有人欢喜有人忧。
另外,事发当时还有一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自媒体帐号怂恿大家去给《著作权法立案(草案)》提修改意见,一时间有上万人参与,而对比同时段的其他法案只有百来条的参与度。这无疑是在给人大增加工作负担,这种煽风点火的行为非蠢即坏。对于非法律工作从业者尤其是连《著作权法》原文都没有读过的人而言,完全是在添乱。“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值得庆幸的是,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没有受到太大的波及。
参考资料:
1. 《知识产权从业者如何看待阅文集团新合同》作者:缕聪 2020年5月6日
2. 《网传阅文集团新合同全文》,作者:香骑,2020年5月2日,来源:哔哩哔哩弹幕网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5879691
3. 《阅文集团发布新合同,明确著作人身权属作者》,来源:北京日报 2020年6月3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8460306506418936&wfr=spider&for=pc
4. 《阅文新合同一个月:谁在逃离,谁在回归》,作者:燃财经,2020年7月4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124658800498670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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