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
《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新闻发布会
5月6日,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坤主持会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秦州区、麦积区人大常委会及区委宣传部负责人,省、市级有关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文明办负责人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制定经过和主要内容,并就立法目的、法规特点、执法主体、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及学习宣传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九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主要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交通秩序、社区管理秩序、环境卫生等五个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从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家庭文明、节简办理婚丧节庆事宜、文明祭奠和绿色环保生活等七个方面,对鼓励倡导的文明行为作出规定。
会议指出,《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通过的第四部实体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具体措施,是促进群众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需要,标志着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持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推进《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突出重点,联动执法,形成贯彻执行《条例》的强大合力。要加强执法检查和测评验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我市创城成果、提升城乡文明程度、形成创建常态化长效机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记者问
Q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天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A
2021年,我市被中央文明办确定为2021-2023年创建周期的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以法规形式对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规定,对促进公民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也符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需要。《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开宗明义,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立法目的和意义。
Q
我市的《条例》具有哪些特点?
A
概括来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条文简洁明了。《条例》采用条款式结构,第一条至第五条属总则性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属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属倡导鼓励性规范,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属文明行为促进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以法条援引方式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为生效时间。二是内容丰富全面。《条例》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文明行为的褒奖、法律责任等。三是重点突出。《条例》既有创制性立法内容,又有实施性立法内容。立足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实际和市民文明素质现状,重点在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促进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Q
《条例》主要应由哪些部门来落实?
A
《条例》第三条至第五条为执法主体和相关职责的规定。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市、县区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管理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Q
《条例》对公民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有哪些规定?
A
公共秩序的范围非常广泛,《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公民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当自觉遵守的十一种行为规范:一是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大声喧哗;二是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三是不违规占道经营、擅自摆摊设点;四是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五是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参观、瞻仰、纪念,遵守礼仪规范和祭扫制度;六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或者让行;七是文明就医,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八是文明旅游,遵守景区景点秩序,不得刻画、涂污、攀爬文物古迹、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文物;九是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佩戴口罩;十是遇突发性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十一是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Q
《条例》对公民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有哪些规定?
A
公共秩序的范围非常广泛,《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公民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当自觉遵守的十一种行为规范:一是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大声喧哗;二是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三是不违规占道经营、擅自摆摊设点;四是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五是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参观、瞻仰、纪念,遵守礼仪规范和祭扫制度;六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或者让行;七是文明就医,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八是文明旅游,遵守景区景点秩序,不得刻画、涂污、攀爬文物古迹、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文物;九是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佩戴口罩;十是遇突发性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十一是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Q
《条例》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A
《条例》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也规定了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和举报制度,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之中。《条例》没有直接规定法律责任,但作了援引上位法的规定,具有间接强制力,一旦违反《条例》,要依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
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方面有哪些打算?
A
《条例》是我市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专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意味着遵守文明行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应成为全市市民的法律义务。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知晓、学习、理解、遵守、运用《条例》,这样才会发挥《条例》应有的法治保障作用。二要深入贯彻实施。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推动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持续开展,实现创建文明城市向建设城市文明整体跃升。三要强化监督检查。要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县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测评验收的重要内容,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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