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大王庄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非住宅类)征询意见的通知
根据《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大王庄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非住宅类)已通过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2022年5月7日
大王庄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非住宅类)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大王庄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东至364乡道(向阳街)、西至大王庄村界、南至南绕城、北至海河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现有房屋。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评估机构选定
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比选等方式确定。
四、房屋认定
1、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2、未登记的房屋,区政府组织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或处理。
五、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大王庄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包括:房地产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签协议搬迁奖励等。
1、房地产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机械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其他房屋搬迁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5、临时安置费补偿:参照住宅标准,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
6、附属物补偿: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上列的附属设施、配套管网、地下隐蔽工程等,其价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0天。
七、奖励与补助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房地产价值5%的奖励。
2、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每平方米300元自行安置补助。
八、相关规定
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单位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单位法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办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2022年4月24日
5月9日,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运河区南陈屯镇官庄子村土地9.8398公顷(约147.597亩),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来源:运河区人民政府网、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沧州晚报,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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