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外汇交易的起息日为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即即期日;而远期外汇交易的交割日则是远期交割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可按照外汇交易的通用惯例来确定。这些惯例可以概括为“日对日”“月底对月底”“节假日顺延”“不跨月”。
(一)“日对日”规则
“日对日”规则指远期外汇的交割日与成交时的即期交割日(即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相对。例如,如果在2月8日达成1个月远期交易的合约,2月10日为即期交割日,则标准远期交割日为3月10日。但它们必须都是有效营业日,即相关币种国家共同的营业日。
(二)“月底对月底”规则
如果即期交割日恰逢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则远期交割日也应安排在相应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例如,1月28日达成1月期远期外汇合约,即期交割日为1月30日,远期交割日为2月30日,但2月没有30日,则1月期远期交割日为2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三)“节假日顺延”规则
若远期外汇交易到期时的交割日恰逢银行假日,一般将交割日顺延。
(四)“不跨月”规则
如果即期交割日恰逢月底且该日是银行休息日,则即期交割日前移一天,远期交割日的推算也按此作出相应调整。例如,3个月的远期外汇交易的成交日是4月28日,即期交割日为4月30日,3个月期对应的7月30日、31日均不是营业日,则交割日不能顺延,否则就跨过7月了。按照“不跨月”
规则,则推至7月29日,并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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