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某保险公司与学校合作,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在信中宣传了自己推出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然后将支付保险费用的二维码发放至学生家长微信群,有意投保的学生家长自行扫码投保。
投保:2016年至2021年期间,杨辉(化名)作为投保人,通过学校统一安排,为其女杨月(化名)投保了该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保险期为一年,到期后杨辉续保。
2021年8月31日,保险合同到期,杨辉选择续保,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8月31日。
出险:2021年9月25日,杨月因浑身无力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9月26日,杨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肌营养不良,心脏猝死。2021年9月26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证明(诊断书)书》,显示杨月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
理赔:2021年10月11日,杨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1年12月28日,该保险公司向杨辉出具《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被保险人杨月在获得保险资格前所患既往症,为责任免除。多次商议无果,杨辉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
1、 根据被保险人杨月病历显示,其称八年前出现四肢乏力症状,因症状较轻,未进行特殊治疗。2013年病情逐渐加重,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肌营养不良”,未进行特殊治疗。至2019年,又经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2、 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按照合同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 本案属于典型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错误的承保判断,投保人应当承担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杨辉认为:
1、2016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期间,在杨月学校存留的《中学学生特殊体质调查表》中写明杨月存在肌肉萎缩的情况,不宜参加运动会、体育课跑步。
2、投保人并不存在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杨月身体状况的情况,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投保时并未与保险公司直接接触,学校未将《调查表》提供给保险公司,责任不应由投保人承担。
3、投保后,保险公司并未将投保单送达。
争议焦点:投保人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1、 条款方面。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若未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前提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仅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介绍保险,然后让学生家长自行扫码缴费进行投保。保险公司统一调取数据并打印保险单,而保险单并未送达学生家长。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有既往症为由拒赔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
2、 事实方面。投保人在投保前,保险公司负有向其询问,或者通过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等方式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既往症的责任及义务。投保人作为不具备专业保险业务知识的普通人,不能苛求其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杨月的身体状况。
此外,结合杨辉自2016年起一直向保险公司处投保,以及在学校留存的《调查表》中写明杨月存在肌肉萎缩情况,说明投保人杨辉不存在故意隐瞒杨月身体状况,可以认定投保人并不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投保人杨辉保险金20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