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开法院速裁团队张法官审理的两起案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现判决均已生效,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创建活动,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生动体现。
一起身体权纠纷,双方因琐事发生隔阂,并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升级为报警处理。因原告态度坚决,派出所依法对被告给予了行政处罚。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被告坚决认为只与原告的上半身进行了接触,原告下半身的伤情和其无关,而且是事发两天后进行诊疗的,不应赔偿对应部分的各项费用,双方对此争论不休。法官从派出所调取了涉案卷宗,结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支持了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文书中另提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原系同事关系,本应互帮互助,和谐相处。……每一位公民均应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良好道德风尚,构建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告也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
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官疑惑,如此小的损失为何不能正常通过理赔途径维修车辆呢?经调查,原告并未实际维修车辆,而是直接通过诉前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了车损金额。但二被告表示鉴定中的一个维修部位并非是双方事故造成的,应予以扣除,但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却坚决表示就是事故发生造成的,找对方理赔不配合才去鉴定的。被告车主表示原告想让其先垫付理赔款,但却不想修车,其目的不纯。
庭审中,双方对于事发经过描述不一,情绪亦非常激动。法官考虑到原告虽未修车,但损失是客观事实且有鉴定意见予以佐证,应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法官结合事故现场照片判断车辆碰撞到两个部位后,按照碰撞角度,很难再碰撞到尽管距离较近的另一个部位。同时鉴定报告中并没有车辆车损部位的照片,经询问,原告自认鉴定部位是其自行向鉴定人员指明,故法官最终对该部位的维修费用及对应产生的鉴定费用予以扣除。法官在文书中另提到“案涉交通事故情节轻微,损失较小,双方理应互相理解配合,及时完成维修理赔事宜。庭审中,双方陈述不一,必有一方陈述不实,本院对双方处理纠纷的方式不予提倡。作为新时代公民,应遵循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和谐社会建设增添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双方虽争议较大,但最后均息诉服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这是人民法院践行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经开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判决中既有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的认定、推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同时又体现出了对于矛盾发生持有的司法态度和温度,并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够树立积极正向的人生价值观,共同营造和睦、和谐的社会氛围。
来源:长春经开法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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