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生娃、父母养孙”这个社会普遍现象中关于“钱”的事儿,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隔辈带娃”不是“隔辈养娃”
家住赤水市的刘某(女)与瞿某(男)
在2008年同居生活时生育一子
后来双方外出务工并分手
孩子从两岁起就由外公外婆抚养至今
期间
除被告瞿某每年支付部分抚养费外
双方均对孩子不管不问
但瞿某每年支付的费用
根本不够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外公外婆无奈
只能将刘某与瞿某告到法院
要求他们共同支付
已垫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50000元
赤水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与瞿某
共同支付抚养费43200元
本案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子女生娃、父母养孙”家庭代养帮助现象的一个缩影,关于父母是否应该向子女索要“养孙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本案中刘某与瞿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支付刘某父母为帮助其看管孩子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意啦!
“隔辈帮忙”不是“隔辈抚养”
“隔辈带娃”不是“隔辈养娃”
来源:赤水法院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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