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推动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1日重拳出击,连发三个部门规章,即《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三个部门规章对市场主体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出了界定,并规范了对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相关工作程序,完善了信用修复制度,形成了惩戒失信行为,引导失信主体信用重塑的闭环。这将对违规经营的企业起到较大的警示作用,同时鼓励失信主体积极整改、修复信用,促进市场整体良性发展。本文将就这些新规的部分亮点进行介绍并对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作出提示。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新增了被列入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法律后果。
相较于将被废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标准,还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范围,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按照食品安全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领域等进行了分类,这无疑为企业经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具体而言:
- 1. 新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业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主要包括经营者资质、生产原料、产品种类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2. 在消费者权益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重点拓展并聚焦于侵犯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保护、缺陷产品召回等消费者尤为关心的问题上;
- 3. 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纳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 4. 调整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标准,不再要求发布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若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涉及到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受到《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便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
- 5. 新增了兜底行为条款,即企业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也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外,《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规定了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即该等失信名单的列入将成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的重要考量因素,被列入的企业除了接受更高频次的检查外,也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等。这一系列重拳措施可见市场监管总局强化市场信用监管,敦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决心。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根据行政处罚的轻重划分不同的公示期限,新增了行政处罚状态变更的公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示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程序和规则,具体而言:
- 1. 相较于将被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修订的《信息公示规定》缩短了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原《暂行规定》规定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期为5年,而新修订的《信息公示规定》则按照行政处罚的轻重将公示期限划分不同长度,即除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企业之外,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较之前的5年公示期大大缩短。
- 2. 同时,新修订的《信息公示规定》还新增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后撤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这些修订不仅会极大地调动企业整改的积极性,还体现了科学立法的原则给予了企业恰当的救济途径。
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同的行政处罚情形,不同领域的信用修复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谓是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回归市场的重磅举措。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了当事人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信用修复方式的申请条件、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方式,为企业重塑信用提供了详细可循的指引。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满足特定条件即可申请信用修复。除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能申请提前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形)或者仅受到警告(不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形)、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的情形)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仅需要公示期满6个月即可在满足相应条件下申请信用修复。而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条件更为严格,信息公示期需要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这显示了国家对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姑息、严惩治的坚决态度。
四总结——对企业的建议
如上文分析,这三个部门规章是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再升级。尤其是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的企业,除了需要满足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尊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求外,这些行业的某些特定经营行为也被纳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范围,并且这些行业还适用更加严格的信用修复条件,即行政处罚公示满1年后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这也意味着这些行业的企业若受到行政处罚,相较其他行业来说负面影响的持续时间更长,相关行业企业应引起重视,提高诚信意识,及时自查自纠以维护企业的信誉。
同时,虽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经过一段时间后便会停止公示,企业也会被解除相应的管理措施,但是信息公示的时间长短极大地决定了企业所受到的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应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信用修复,以挽救企业信誉危机,回归市场。
市场信用机制的建设一直以来都是市场监管总局推行“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工作。违法经营的企业不仅面临着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时还需要承担社会信用缺失失去市场的后果。不过总体来讲,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上述规章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对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具有较大的震慑力,同时也为决心整改的企业提供了重塑信用的机会,可以预见到将会对整个市场的信用机制构建发挥引领性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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