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西班牙语专业的本科生,基于其参加网络电视节目、入职和入职后的际遇的差异性,被网络进行了围观,加工和再加工。
“素质”入职or“网红”入职
孟羽童的毕业季,2021年4月,她参加了《初入职场的我们》——一档聚焦真实职场的网络电视节目。
节目中,6名职场新人在节目中分别被安排在两家公司,历经种种职场考验。按照海报的介绍,6人在跟随两位老板学习职场知识的同时,“以积极向上的奋斗力量直面职场,实现自我蜕变”。
7月,节目收官。孟羽童受到节目主嘉宾董明珠的赏识,入职格力,职位为秘书。
此时的孟羽童,因在节目中,被主嘉宾董明珠以“未来格力接班人”光环加持,而流量激增,变身网红。
我希望未来的格力的接班人能够是,“像她一样的人”,董明珠表示,“我希望用5年,她能在一个很高的职位上。”
但网络并不这样想,网友们断定,孟羽童将会被用作直播带货而不是秘书,“她的流量将被格力消费“。
11月,孟羽童开始了直播带货,带货的账号为“明珠羽童精选”,头像为董明珠与孟羽童的合照,账号认证为“格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秘书日常or带货直播
2022年5月10日,央视财经连线董明珠,对于秘书孟羽童直播带货引发的网络风暴,董明珠做了一个澄清。
央视:我再说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就是说,说你招了一个网红女秘书,实际上呢,不是当秘书用,就是未来呢,这个做直播带货用的,所以呢你把她打造成一个流量明星,是这是你的本意吗?
董:唉,错了。那你问“我“现在是不是流量明星呢?我也去参加直播。因为我要培养她要让她全面了解。一个人对市场都不了解的人,他怎么可能成为一个好的管理者?最简单。
央视:就说你还是把她当,现在当秘书用。只不过让她…(语音中断)
董:她是标准的秘书。她所有的直播活动都是她自己业余的时间,比如吃饭时间,中午吃饭时间。那是义务劳动。11点半开始直播,到1点钟。这个时间是她个人时间,不是工作时间。
央视:哦,人家是用个人时间这个直播带货,对吧?
董:对对对
央视:但是我刚才听到你说是还是要把她当作一个管理者去慢慢培养,是吧?
董:对
央视:这点确实效果很好,既帮着公司这个带货,同时又培养了自己的市场感觉和管理经验,这个能体现出来你对管理的一个认识。
羽童苦衷or格力违法
董明珠的澄清甫一发表,新一轮的网络风暴应声而起:
——“董小姐,压榨有点狠了。“
——“听着我就觉得累,像机器人一样……还不能拒绝。“
——“什么叫义务劳动?把违法犯罪说得这么清新脱俗。“
这一轮的风向有些改变,开始就董明珠的澄清叙述,影射格力有违法律。那么,格力是否涉嫌违法呢?笔者认为,确有疑惑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但是,义务劳动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是国家。义务劳动者从事的,是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义务劳动的主管部门,一般来讲,是城市规格部门。
格力以义务劳动的名义,引领员工去直播带货,有违《宪法》精神。
在民法中,公民提供劳动服务,有获得报酬和不获得报酬两种。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接加工等。但不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只有帮工关系。
帮工关系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通俗地讲,就是帮工人提供了劳务,被帮工人获得了利益,之间没有报酬输出。
乍一看来,孟羽童为格力带货,似乎正好符合帮工关系的要件。但是,民法对帮工人的主体要求精神中,要求非为被帮工人的一侧。孟羽童是格力的员工,他不能成为格力的帮工。孟羽童与格力,是劳动关系。孟羽童无报酬为格力直播带货的现状,有违民法精神。
下面我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董明珠说, “11点半开始直播,到1点钟“。这与《劳动法》有悖。
需要赘言的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说的“特殊原因“,在第四十二条是有明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格力如果想钻“特殊原因”这个空子的话,走不通的。
(网络图片 来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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