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有记者从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获悉一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案情细节披露后,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一男子打算带着妻儿到游乐园游玩,行驶至某路段时,突然变道,影响了后车的行驶。后车的男司机怒火上头,摇下车窗对男子破口大骂。
被骂的男子显然也是性情中人,当场就破防。被男司机超越后,又驾车追逐。两车先后超越,在公路上狂飙起来。
公路上车流量不小,最终的结局可想而知,情理之中的车祸发生了。
两车狂飙追逐,造成六车连撞,场面十分惨烈!虽说两车之外的人员没有身亡,但让人痛心的是,本欲带妻儿游玩的男子丧妻,他的妻子死于这场六车连撞的车祸!
过后,两位男子叶某某、舒某某被警方抓获,经过二审,最终被判有期徒刑4年。
不少网友提出质疑,在有很多车辆的地方飙车,并且造成人员死亡,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是不可挽回的悲剧,这是赤裸裸地“杀人”!只判4年,实在太轻了!
01 赌气飙车造车祸,才判四年合理吗?
从后果看,两人赌气飙车闹出了人命,并且造成了几车连撞的车祸,只判4年确实轻。但是,我们的感性与法律规定真的一致吗?
两男子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具体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看到,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至少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对。两人飙车造成一妇女死亡,且多辆车辆受损,这已经算是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为何法律会对两人网开一面,将刑罚降格到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幅度?
目前,官方尚未披露具体案情,具体为何不得而知,但是从法院以往的类似判决,可以发现端倪。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曾就一起,以飙车撞人的方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依法最低应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最终结果却是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
究其原因,在于该案被告人自首,且认罪认罚。
因此,本案的叶某某、舒某某也类似,两人大概率自首并且认罪认罚。
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要他们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就可以从宽处理;《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多层的从宽情节加持下,两人的情节即便达到了10年以上的量刑幅度,法院也对他们减轻处罚,在3年至10年间量刑,取了较轻的4年有期徒刑。
说到这,想必不少网友还是会质疑:减轻刑罚实在太多了!危害公共安全致死,才判4年怎么能够起到惩戒的效果?
或许法院的量刑也考虑到了一方男子的家庭,妻子死了,孩子还需要抚养。如果处罚父亲太重,对孩子未来的成长教育很不利。法院宽容的处罚,实则带有法律的人文关怀、世间温情。
值得思考的是,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会成为犯罪分子规避严重后果的保护伞?如果故意杀人之后就去自首、去认罪,最终不被处以最终的刑法。出现了用自由换人命,想必这也是法律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两个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助益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既有利于犯罪分子不用遭受过重惩戒,也让司法机关快速结案。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当用意良好的制度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庇护伞,需要把握更严的尺度,不轻易给减刑或者较小减刑幅度。
02 他们出气完,对无辜的受害者公平吗?
无论4年的处罚合理与否,有死有伤的悲剧已经不可挽回。
本是愉快的携妻带子的出游,最终落下个家庭破碎、妻子身亡、自己入狱的结局,令人惋惜,也让人怒斥:当初不争那么一口气,就不会出这些破事!
路上的变道与超车是常事,即便被超被骂,如果双方各退一步,或许就不会有后续的赌气追逐、车祸身亡。
惨案出现,或许两人的气是出完了,但最终的结果既不是他们想要的,也不是受此波及的无辜者想要的。
那天的公路上,“六车连撞”惨案的受害人或许只是路过此处,或许只是日常通勤,却因为这两人的不守秩序、视公共安全为无物,而遭受损失。
这位身亡的妻子,也是无辜的受害者之一。或许丈夫当时再加克制,或许她当时能够劝住,就不会有这样结局的发生!
无论两人被判几年,都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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